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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6)

2015-02-16 01:40
导读: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留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留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留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此外,调制适度原则也可与老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相兼容。在调制中夸大诚信,实际上是更为重视实质正义,这也是调制适度原则的应有之义:同时,夸大情势变更少因时而化“或”与时俱进“,正是调控应有的精神。因此,同一适用于公法和私法的老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同样也可以渗透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三)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题目,是其主要目标。无论是对经济性的追求,还是解决各类经济题目的直接目的,都要求考虑经济效益。此外,由于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它要“嵌进”现代社会规则的网络之中,因而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性,甚至也有学者以为经济法就应回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一直有学者夸大经济法的社会法本质或属性,但也有一些学者从部分法的角度反对该观点。对这些题目能否正确熟悉,会对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21],经济法存在的主要价值,就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不管对上述观点是否仍有歧见,但对于经济法要考虑社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夸大社会效益,已经很少存疑。由于无论追求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是对调制绩效的要求,并且要贯串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和各类具体规则之中,因此,调制绩效原则也可以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在现实的世界中,非均衡和失调题目普遍存在。要实现调制的绩效,同样离不开平衡协调。而平衡协调,无论是作为一种调制手段,还是作为一种调制目标,都需要有微观基础,包括个体意义上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及相关法律的基础性调整等。平衡协调,作为建立在微观基础之上的调制,更能体现出新兴的经济法的“高级法”特点。

  总之,从形式上看,在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中,调制法定原则更夸大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夸大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夸大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而实质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其中,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能否适度,以及能否实现绩效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定”的状态,取决于法治的程度: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无论是调制法定,还是调制适度,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体目标,或者说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

  进而言之,从法律意义上说,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条件,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四、结论

  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为晚近,人们熟悉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题目仍然纷繁。前面提出的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两种确立方法,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本文只是试图在一定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并力图使其更简明,更有法律性和经济法特色,更能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更能体现出各项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求有助于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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