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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4)

2015-02-16 01:40
导读:通常,在经济法理论中所研究的“结构”,可以理解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及其所影响的法律结构。例如,在经济结构上存在的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的二元


  通常,在经济法理论中所研究的“结构”,可以理解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及其所影响的法律结构。例如,在经济结构上存在的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的二元结构,决定了政府和市场的分立和分工,也决定了政府调控和规制的等级结构,这种等级结构会影响到法律结构,并形成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以及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等。

  另外,现时的结构,固然有了“第三部分”的迅速,但是,由于从总体上说,由于第三部分有时可能具有政府的属性(如在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方面),而有些时候又可能具有市场主体的属性(如当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时候)[16][17],因此,可能会与其“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组织”的单纯定性不完全一致。在其整体上未能完全独立,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社会的主体构成上,政府与市场主体仍然是主要的单元。在第三部分无法全面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不仅是国家利益的主体,而且也被假定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这种社会结构,会到相关主体的法益保护,从而也会影响到法上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

  上述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及其所影响的结构,会直接影响到主体的行为。例如经济法规范的二元结构直接对应于主体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则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对立。[12]

  而上述各种行为,无论是哪类主体作出的,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都要夸大经济绩效:同时,固然有时也基于社会政策而夸大社会效益,但实际上也是对绩效的一种考虑。对绩效的追求,对效益的夸大,实在正是经济法的性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结构、行为、绩效,都是经济法需要考虑的重要。并且,由于这些内容贯串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因而可以成为抽象或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几个具体角度。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例如,从结构的角度说,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包括主体结构、权利结构等)产生重要影响,而规范的形成,特别是公法性质的经济法的规范结构,与公共物品的提供,与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密切相关,涉及到国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而“国民的同意”对于经济法规范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为此,依法规范调制行为,实行“议会保存原则”或“法律保存原则”是很必要的,由此必须确立和贯彻“调制法定原则”。

  此外,从行为的角度说,在国家的调制行为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中,国家的调制行为更为重要,更具有主导地位:市场主体针对国家调制行为作出的对策行为,究竟要以国家的调制行为为条件。因此,从整个经济法来讲,如何规范国家的调制行为,始终是一个重要,并且,确保国家的调制行为适度,是其中的核心题目。由此就应确立和坚持“调制适度原则”。

  最后,从绩效的角度来说,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分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不同于传统部分法的现代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性,都要求经济法的调整要实现一定的绩效,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其他的关联效益。这本身也是经济法宗旨的要求。因此,在经济法上也应当确立“调制绩效原则”。

  综合上述两类确立,不难发现,从系统-方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夸大“调制”的内容(这也是经济法的一个“特色”):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则应夸***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夸大调制的法定性、适度性和绩效性。由此可以确立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

  三、对三项基本原则的扼要解析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与前述的三项确立标准是相合的。从高度标准来看,这三项基本原则既能体现经济法的宗旨,但又不是其简单重复:既是来源于具体的规则,又超越于各类具体规则之上。从普遍标准来看,它们并非仅适用于经济法的一个或几个部分法的原则,而是可以通用于经济法的各个部分法。从特色标准来看,它们既不是简单地照搬其他部分法的原则,也不是直接借用非法律的原则(如经济原则),而是结合经济法自身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特征,作出的进一步概括。由于未发现关于上述三项原则的综合概括,故有必要对其略做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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