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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题目及对策(3)

2015-03-08 01:45
导读:由此可见,要使引用的法律条文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生命线,就要求我们引用法律条文时做到严厉、完整、正确,切实纠正漏引、不引、错引等错误作法。


  由此可见,要使引用的法律条文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生命线,就要求我们引用法律条文时做到严厉、完整、正确,切实纠正漏引、不引、错引等错误作法。

  (五)主文部分表述不正确

  裁判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题目或程序题目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案件实体题目的处理结论为判决结果。有的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主文部分很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题目:

  第一,主文缺项,不完整。表现在既有确认之诉又有给付之诉的案件中,判决往往遗漏确认事项。如借贷纠纷案中,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往往没有在主文第一项写明“确认合同无效”。尤其是有的判决书已经在事实及说理部分明确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判决时仍未宣告该合同无效,造成主文部分缺项;有的原告要求多名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最后只判决其中一人承担责任,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几项请求是否应该支持或者其他被告是否要共同承担责任,既不说理也不判明;还有的裁判文书不写履行期限或不写履行地点,人为造成执行困难。

  第二,主文不正确。有的案件应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却从实体上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的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却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还有的在同一份判决书中,既有实体处理,又有程序处理,某民事判决书在第一项实体判决之后,又在第二项判决“驳回原告对张亮的起诉”。

  第三,主文超出当事人讼争范围。表现在:一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的已经在诉讼中解决,判决时仍作为执行内容写进主文。二是将诉讼用度负担列为判决主文最后一项,根占有关规定,诉讼用度不属于诉讼争议事项,不应列进判决主文,应另起一行写明。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的思路及对策

  上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题目应引起我们审判职员的高度重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已不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应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题目,笔者就改革民事裁判文书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实首部内容

  第一,应充分熟悉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公然性。在首部通过公布审判程序,让程序有较强的透明度,不仅使当事人通过了解程序是否公正,从而增加对裁判结果正确与否的信任度,而且还强化了法官依法高效审判的意识,真正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有效发挥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

  第二,应不断完善其。在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叙述案件由来及审判经过的程式化行文中,应加进以下内容:一是案件立案日期,以便审理期限;同时要加进起诉时间、投递时间、开庭时间,增加审理过程的透明度。二是适用或变更程序说明。如案件受理时确定为简易程序,又因案情疑难复杂而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应予以说明,对于不公然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应说明法定理由,三是延长审理期限说明。如按普通程序不能在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说明原因,四是写明公告过程,向当事人公告投递诉讼文书的,要写明公告日期及公告方式,在受投递人原住所地张帖公告的要写明地点,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要写明报纸名称、期号。五是对到庭协助法庭工作的职员,如证人、翻译职员、鉴定职员、勘验职员等,也应在首部予以交待。

  (二)完善事实陈述

  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要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重视和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使法官的职权由办案中的包揽一切,变成开庭审理中的积极指导;由诉讼中替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诉权,变为居中裁判。辩论式审判方式的这些特点,要求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也要充分体现主体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第一,应同等对待诉称和辩称。一是写明诉辩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证实的证据、适用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不能漏写、少写,尤其是不能仅因被告未作书面答辩而一笔带过。通过不断完善充实当事人诉(辩)称的表述,使当事人陈述的同等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二是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裁判文书不能全部照抄起诉状、答辩状,对当事人的诉(辩)称必须予以概括,以保证裁判文书简洁、明快,但这种概括必须以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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