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题目及对策(6)
2015-03-08 01:45
导读:第三,下列规定不宜引用:一是最高法院与最高***或其它部委联合就某一题目发出的通知或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这是由于最高法
第三,下列规定不宜引用:一是最高法院与最高***或其它部委联合就某一题目发出的通知或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这是由于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可引用的司法解释只指最高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题目作出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人为地扩大引用范围。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将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题目的司法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因此人民法院作制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二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是就某一特定部分、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特定题目作出的,由于其带有部分性特点,不具有全局性或普遍性,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三是会议纪要或某领导讲话不应引用。
第四,民事调解书应当引用调解的法律依据,以体现法院调解的正当性。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它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机关的仲裁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或结案方式,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调解书中写明调解的法律依据,否则体现不出法院调解的正当性。
(五)判决主文规范化
裁判是否公平、公正,不仅要看本院以为部分写的是否出色,更重要的是要看裁判主文与本院以为部分的认定是否相一致。对主文制作的原则要求是明确、具体、完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判决文书的主文与这一要求相距甚远,除了审判职员的业务水平和表述能力方面的原因外,还由于主文的制作缺乏比较明细的技术规定,建议根据不同案由对主文制作逐步加以规范化、模式化,如对主文各事项之间的逻辑分类、先后秩次,每条主文的内容容量以及主文的句式、句型结构提出一些技术规范,加以模式化,便于操纵及成判后的阅读、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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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还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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