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回单位和个人使用都构成犯罪
2015-03-1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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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挪用***回单
[摘 要] 挪用***回单位使用,排除在犯罪之外,是不的,刑法以***回谁使用来说明挪用***行为的危害性及程度是没有基础的。一、挪用***回单位使用不即是挪用***回公使用;二、从权利主体角度,挪用***不管回谁使用都是***私用。
[关键词] 挪用*** 回单位使用 立法缺陷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回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这条规定有个核心原则,即挪用***必须回个人使用才能构本钱罪。但从实际工作中看,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既可以回个人使用,也可能回单位使用。但是刑法只将挪用***回个人使用规定为犯罪,而把挪用***回单位使用则排除在犯罪之外。笔者以为,这是立法规定的一个缺陷。
立法为什么不规定挪用***回单位使用构成犯罪。它的理论基础不过乎是以为挪用***回单位使用的社会危害程度要比挪用***回个人使用的危害程度要轻,这种观点以为挪用***回单位使用是违反财经纪律的,所以要区别对待。这样一来,国家工作职员挪用***给国有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国有或非国有单位使用的,就不构成挪用***罪。这种观点以为挪用***罪回单位使用就是回公使用,是***公用,这种***公用仅改变了***的确定用途而没有改变***属“公”的性质;而挪用***回个人使用是***私用,完全改变了“公”款的性质,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比挪用***进行公用严重。因此,在实践中,对挪用***回公使用一般都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行政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作出这样的区别规定和一些观点则需要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熟悉这个题目。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1、挪用***行为犯罪化的根据是什么?犯罪构成的理论表明:行为的犯罪性质是由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共同决定的,其起核心作用的是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直接侵害了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离开犯罪主体的行为对象和客体来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错误的。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国家工作职员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是完全出于个人意志而非法改变了***应该由所有人使用的状态,它使***彻底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范围。这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在领域表现为:减损了所有人的资金数目(包括***未被挪用时,在市场运作可能带来的收益)、破坏了所有人的资产结构,使***陷进流失的危险境地。第二在领域表现为:产生
政治风险和道德风险,诱发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反映挪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标志性因素只能是挪用***的数额、挪用***的时间和给所有人造成的危害结果。总而言之,挪用***主要是针对所有人能用和不能用而言的,因此,凡是***被国家工作职员挪作他用而脱离所有人控制,不管***回个人使用还是回其他单位使用,挪用***行为就告成立。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是具体的,它首先是所有人的,然后才是社会的。而现行刑法把挪用***对单位使用排除在犯罪之外,就是另立标准。
2、挪用***回单位使用与回个人使用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有大小轻重之别?事实上,挪用***回谁使用属于犯罪动机包含的,它是***的往向题目,是挪用***行为发生后,***处在什么状态的题目。在这个阶段,***既可能已经使用,也可能尚在使用的预备阶段,使用***的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确定。因此,***回谁使用不能成为决定挪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根据和挪用***罪的本质特征的因素。因此,刑法以***回谁使用来说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程度是没有理论基础的。这里还有几个题目要澄清:其一是挪用***回单位使用不即是挪用***回公使用。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时明确了单位的范围。它所指的单位既有公有制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也有由不同所有制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混合所有制的单位,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还有私有制的单位,如:私人公司、私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把挪用***回公有制单位使用说成是回公使用尚可,把挪用***回非公有制单位使用也说成回公使用就没有了道理。上的公与私有明确的概念,主要有两个层面的意思,在所有制的层面上,公与私有公有制经济制度与私有制经济制度之分;在利益回属的层面上,公与私有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别。因此,对***往向的熟悉只有从法律上的公私概念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那种以为挪用***回单位使用就是回公使用的观点实际上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其二是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挪用***不管回谁使用都是***私用,不存在***公用的题目。这首先是由于,挪用***是挪用人基于个人意志,非法改变权利主体即公有单位***用途的行为,挪用的本意是挪用人个人和他人之用,而不是使用人之用,挪用***当然是***私用了。对被挪用人来说,不管***回谁使用都是***私用,受到侵害的必然是被挪用人,严重的后果还会造成***所有权的丢失。在法律上,被挪用人和使用人单位之间是利益独立、意志自由、权利同等的两个主体,彼此对方来说是一种“私”的存在,一项财产只能回属于特定权利主体,不能由于两个单位都是公有制单位而以为***无论由谁使用都是***使用,都没有改变***“公”的性质,而据此否定挪用***回公有制单位使用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