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一个行政诉讼的视角(2)
2015-04-26 01:04
导读:(一)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对人的关怀始终是法学和良法的终极价值。在法学的视野中,对人的尊重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隐私
(一)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对人的关怀始终是法学和良法的终极价值。在法学的视野中,对人的尊重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隐私权的尊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世纪初确立。这个规则本身是对非法证据的否定、将通过侵犯个人权利的手段而获取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这样,非法证据排除实际上起到了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利,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二)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是宪法至上性的必然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效力。我国宪法第35——43条分别肯认了公民的自由、人身自由以及住宅、通讯自由等各项权利和自由。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收集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说,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较之行政相对人,在信息、气力等方面明显处于上风地位,它可以凭借强大的行政权利,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参与公民的私权领域,收集行政诉讼的证据,从而客观上形成在行政诉讼中的上风地位。而行政诉讼制度恰正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所以,行政机关违法获取的证据本身就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身的误读。
三、 实然与应然:我国法对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
规定与完善
在本部分的论述中,一般而言,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指向的对象。所以,笔者从行政行为流程中有关证据的主要方面行政调查、行政听证、行政采证三个方面进手,结合我国现行法,来探讨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题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 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行政调查规则包括调查主体,证件主义,法定权限及具体的调查手段、步骤、过程规则,违反这些规则的证据一般要排除。如越权和滥用权利取得的证据,用非法强行搜查等手段和方式取得的证据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题目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是对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题目的原则性规定,该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将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的标准限定为两个条件:第一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是指实体法和程序法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的行为。第二是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方法。“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方法”是指获取证据的方法侵犯了他人依法受到保护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两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非法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不予采纳。笔者以为:该条款对对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题目的原则性规定,一是对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获取的非法证据不予采用,体现了与行政程序法衔接,二者相互配合,对于处于强势的行政权力进行规制,比较好的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二是规定采取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予采用,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怀。所以笔者以为,该条款的规定是到位的。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规定了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的几种具体形式: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是以***、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下面笔者具体这三种具体形式: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如先裁决后取证、未告知相关权利等。二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采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此笔者以为本条的规定使行政程序实施有了切实的保障。但对于本条款中规定“严重”二字使本条款明显逊色,这种规定无疑从某种角度上纵容了一般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不利于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忽略了对于程序本身体现的正义、公平的价值内涵的关注。更何况,笔者以为不能从程序的违反程度来决定证据是否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