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一个行政诉讼的视角(4)
2015-04-26 01:04
导读:(三) 违反行政采证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
(三) 违反行政采证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第60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当的依据。这三项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违反行政采证规则的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证据规则。笔者以为,第50条的规定是对正当的行政行为维护,是对行政效率的保障;而第60条的规定则是对行政行为的约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三项规定比较的反映了行政采证规则的要求,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行政效率的良好结合,应当予以肯定。
专著类:
1、 宋纯新:《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刘金友:《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 罗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