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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论(5)

2015-05-12 01:13
导读:我国古代以礼治国,礼法合一。而“礼”最初只不过是“一切祭奠活动”的统称。“礼”本字为“禮”,从示从豊,“礼是一种祭器,示是一种仪式”(费

  我国古代以礼治国,礼法合一。而“礼”最初只不过是“一切祭奠活动”的统称。“礼”本字为“禮”,从示从豊,“礼是一种祭器,示是一种仪式”(费孝通)。后来,随着国家的出现,“礼”的职能就逐渐转变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最高原则,“成为早期国家划分社会成员尊卑贵贱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对“礼”的这种普遍性作用,它的概念相当难以界定。辞典的定义分别为:“社会生活中由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仪式”;“规定社会行为的法则、规范、仪式的总称”;“泛指奴隶社会或贵族等级制度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历代的典籍或哲人,对“礼”有的诠释,散见于多部文献典籍之中,这里我们略举一二,以便说明本文之拙见:
  《汉书》的定义为:“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为人处事恰如其分,尊贵卑贱等级明确,就是‘礼’)。
  《汉书·刑法志》以为:“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制五刑”(圣人为了维护帝王的世系而制定了五种礼节,为了出兵征伐而制定了五种刑罚,这就是礼)。
  朱熹以为:“礼,天理也”。
  《乐记》以为“礼者,天地之序也”(礼,表现的是天地的秩序)。 《礼运》以为“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君也”(礼,是先王用来承天道、治人情的,因此丧失礼者将死,遵行礼者生:礼,是国君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是用来辨别嫌疑、明察幽微、礼敬鬼神、考察制度、依据不同对象而区别运用礼与仁的,是用来治理国政而安定君位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礼器》说:“礼也者,犹体也,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礼也者,反本修古,不忘其初也。”(礼,如同人体,人的身体不健全,君子就以为不成其为人;礼,是为了让人回复本性、研习古道、不往初始的。)
  《管子·心术》以为“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礼也者,明分以喻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
  《仲尼燕居》:“治国而无礼,譬犹瞽之无相与,伥伥乎其何之?譬如终夜有求于幽室之中,非烛何见?”(治理国事而不依礼,譬如盲人没有扶持者,迷茫而不知向何处往,譬如在整夜在暗室中求索。没有火把什么也看不见)。
  《礼记·曲礼(上)》明确说:“夫礼者,所以订婚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用来确订婚疏、判定嫌疑、区别异同、辨明是非的)。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未定;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奠,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道德仁义,没有礼就不能成就;教育百姓端正风俗,没有礼就不能充分完备;分辨争讼是非,没有礼就不能决断;君臣、上下、父子、兄弟,没有礼就不能确定名分:从师游学,没有礼师生之间就不能建立亲密的关系;官位排列和军旅整饬、莅临官职和执行法令,没有礼就会失往威严:临时和定期祭奠、供奉鬼神,没有礼就不能虔诚庄重)。
  以上所举各例,均是对“礼”义的阐释,各方的说法固然不尽相同,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给“礼”赋予了浓厚的法律文化意义,把“礼”看作社会的通用性规范,看作是至高无上的天理。如,最后一段引言,先连用八个“非礼不”的句式,说明“礼”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无所不在的普适性,接着又用两个比喻句,论证“礼”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可或缺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儒家以为“非礼无法”,“礼”既是道德原则,也是自然法则,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礼”,“它可以是个体的基本生活信条,可以是治国理家的根本纲领;同时,它也可以是对他人进行道德评判和法律裁决的最后依据,也可以是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一种精神。”这种理念,贯串于历代的司法实践中,也书录于各朝各代的判词中。例如,《明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检校嫠幼财产》判,就因遵从“礼”而与宋朝法律相悖。依照宋朝法律,此类事件本不在检校之列,但司法官主观性推断以为,该妻不一定能守住贞节,在未亡人还生活在夫家时,便以权变法,违反宋律,而实行检校。在这道关于财产检校题目的判词中,财产回属尚在其次,是否“尽支”的宗嗣题目倒是根本题目,于是判词为了昭示宗***理原则,法律规定即因“礼”而变通:“妻在者,本不待检校,但事有经权,十八孀妇,既无同道,加以王思诚从旁垂涎,不检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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