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论(6)
2015-05-12 01:13
导读:清朝名吏樊增祥在《批郝克栋呈词》一判中,由于郝克栋逼讨郝氏兄弟已故的授业老师所欠钱款,违反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于是,他便随意地将这
清朝名吏樊增祥在《批郝克栋呈词》一判中,由于郝克栋逼讨郝氏兄弟已故的授业老师所欠钱款,违反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于是,他便随意地将这欠款充作了郝氏兄弟的谢师礼金,这就将此项借贷法律关系回于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而是维护了封建的礼教道德。樊增祥在《批开阳县贡生李铭灌呈词》的判词里,公然打出“天伦为重,财产为轻”的礼义道德大旗断案,这是一道因管辖分歧而不准的判词。判词是这样的:“弟兄析箸,即有不平,可凭亲族处理。处理不公,可向县官局控。即使县断不公,为君子者,当以天伦为重,财产为轻,岂有控省恳提,害人而兼自害之理”。皇皇之“珲”者,维护的是“礼”也。法规律条成为一个可以变通、可以随意被代替的可有可无的东西,“礼”是高于一切的“大理”。
“法律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无论从法律语言角度看,还是用法律文化的眼光观察、解释法律语词。法律语占都是整个法律文化的符号系统、信息系统,因此,我们不仅要解析它自身所有的文化意义,而且还需要解释它们在一定的文化观念影响、制约下,产生的意义体系。
前面我们谈到了古人关于四季词语的文化意义,假如作为法律词语,那它们就义增加了法文化符号的附加意义:
董仲舒在《年龄繁露·四时之副》中说:“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备也”。这就为春夏秋冬四季之词义,强加上了“法”的意志,披挂上了“法”衣钵;《汉书·董仲舒传》中,记载了董仲舒关于四季的解释性话语:“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崔永东先生以为董仲舒之言,是在明确主张秋冬执行刑罚。此种观念与《黄帝四经》和《管子·四时》并无二致,但经过了董仲舒的提倡,它才从学术理论走向了法律实践,为汉以后的历代统治者所奉行。《隋书·刑法志》说:“圣王仰视法星,旁观习坎,弥缝五气,取则四时,莫不先东风以播恩,后秋霜以动宪。是以宣慈惠爱,导其萌芽,刑罚威怒,随其肃杀”。《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都是给春夏秋冬词语加进人为的法文化色彩。梁治平先生在他的名篇《“法”辨》一文中,就是从对“法”意义的中西比较、从“法”的产生、演变过程的考察,来判定其所具备的法文化含义的。他以为没有文化、法文化的参与,词***释是表层的:“‘法’首先,这是文字学、语言学中的一个字、词,其次,它意味着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社会现象。作为字、词的‘法’与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密切不可分。历史决定观念,观念又左右着历史。这里,文字、语义、历史、社会诸因素须并重而不可偏废。否则,研究‘法’的观念,或蔽于现象,流于肤浅,或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遑论辨别不同文化中‘法’观念的基本异同了”。刘守刚先生在他的《“宪法”词义的历史透视》一文中,“从历史的纵深出发,依据历史文献来依次探究‘宪法’一词在不同时期的含义,以及当时得以沉淀累积至今的那些经验。最后文本将给出该词语的确切含义,并据此引申出立宪主义的含义”,他把词义的考察放在该词语牛长的大环境中,从它的萌芽到成型的整个过程词语含义不断发展变化,最后高屋建瓴地概括为:(1)政府的权利和制衡;(2)人权保护;(3)人***权;(4)成文宪法;(5)宪法的高级法的地位等五大含义,全面透辟地阐释了“宪法”一词“法”的含义,从而,赋予语义学上的“宪法”以厚重的法律文化意义,使“宪法”的词义,具有深层的法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