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的涉外商标侵权纠纷(3)
2015-06-03 01:33
导读:不仅如此,地方官厅为防范于未然,还屡屡准领事或洋商所请,在华民中发布禁止冒用洋商商标的示谕,1907年4月,九江德化县“据上海英美烟公司禀请”
不仅如此,地方官厅为防范于未然,还屡屡准领事或洋商所请,在华民中发布禁止冒用洋商商标的示谕,1907年4月,九江德化县“据上海英美烟公司禀请”,“查得九江一埠近有渔利之徒,明用该公司纸皮包面,暗则假烟冒充”,“即照该商所禀,刷告示千张发交该商自行张贴而杜弊混”,“自示之后,倘有仍前不知自爱,希图渔利冒牌混售,一经查觉或被函告,定即拘案究办,决不姑宽。”[11] (P663)1907年北华喜报也报道,上海道瑞澂即应英国总领事的要求发布禁止中国人侵犯英国商标的公告,而且瑞道台“满足英国总领事的愿看已不是第一次了”。[11] (P665)更有甚者,洋货甫经运抵中国口岸,西商即托请本国领事,吁请中国地方官府备案,严禁华商仿冒。1900年9月,驻沪日本领事小田切君万寿之助,应日商所请,“解送本国村井纸烟公司所制新式纸烟一箱到道,请余晋珊观察备案,俟有人假冒此牌者,即请查究”。[12] 华官此举,当时朝野多有訾议,宣统元年十一月,盛宣怀致书度支部尚书载泽等,“查英美烟公司历年要求领事照会各地方官出示保护,并查拿冒牌,我国官吏有求必应”,“不知商标注册尚未开办,彼此保护牌号仅有空约,洋商既未缴注册之费,我国断无保护其商标之义。何况普通形似,一经出示,致使华商所造之烟稍有纸料光彩一处普通与伊同,即指名控罚,受害之家不少”。[13] (P198-220)不惟纸烟如是,其他商品,无故被洋商以侵冒商标而被诬控者也不一而足。
为了有利于洋货在中国倾销并长期有效地占领中国市场,在频频出现的商标纠纷中,列强也逐渐留意到利用商标专用权推广其在华商务的重要性。他们不满足于仅和地方官府交涉,希看通过与清政府签订条约,以条约的形式把国外商品的商标权予以固定下来。1902年,英国在《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始创此议,该约第7款规定:“英国本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商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14] (P103)这是晚清政府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互相保护并防止假冒贸易牌号的条文。此后1903年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及1904年11月《中葡通商条约》亦有大抵如是的规定。此款一开,对中国殊为不利,当时一些清方大吏对此深有洞鉴,中美商约签订之后,张之洞就在致参与签约的吕海寰、盛宣怀等函中指出:第10款保护专利牌号一条,“其首起数语,美国答应中国人将其创制之物在美国领取专利牌照云云。此时中国人岂有能创制新机在美国设厂者,不过藉此饵我允保护美人专利耳,真愚我也。所谓保护者,即禁我仿效之谓也,……此款一经答应,各国无不援照,此约一经批准之后,各国洋人纷纷赴南北洋挂号,我不能拒,则不独中国将来不能仿效新机新法,永远不能振兴制造,中国受害实非浅鲜。”[15] (P32)而晚清政府对中美商约中保护商标的条款也心存不安,曾嘱吕海寰、盛宣怀等与美使商改,无奈美使坚不允删,且提出中国保护美国商标详指以下三类:“一系指立约后有在美国已准保护独用之商标,一系指立约后有在中国行用之商标皆可请注册保护,一系指立约后新拟商标请先注册保护然后行用者”。[16] (P4)无论各界反应如何,条约签订之后,清政府***仓促上马,着手商标法规的制定。 三 商标是工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世纪初,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尚为薄弱,而此时方面清政府的商标立法和商标治理在制度安排上尽付阙如,另一方面华商的商标利用和商标保护之观念也极为淡薄。由于洋商对保护商标的不断要求和有约各国驻华使领的屡次催促,晚清政府***启动商标立法程序,而经过华洋商人之间商标侵权诉讼和纠纷处理的刺激,部分华商开始熟悉到商标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的重要性,商标意识亦得以逐步培塑和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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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前已述及,清政府在与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商约中始创保护商标的条文,而中国近代商标法规的制定,主要是源于这些不同等条约,其初衷出于保护洋商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当然,由于清末涉外商标纠纷日益增多,预防和解决华洋商标纠纷也对商标法规的制定提出了制度需求,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晚清商标立法活动似乎带有鲜明的工具性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