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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分析(2)

2015-06-04 02:32
导读:1、目前对***行政调查熟悉的不足之处 首开先河,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还未有出台之前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单列一章调查,以

1、目前对***行政调查熟悉的不足之处
首开先河,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还未有出台之前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单列一章调查,以一般规定、受案、讯问和询问、勘验和检查、鉴定和检测、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等七节规定了我国***行政调查的基本方式。它是我国行政程序规范的一大进步和可喜探索,然而它亦有不完善之处。首先,听政程序的单列一章就不太妥当,由于听证亦是行政治理信息的收集方式之一,是对行政机关已收集信息及拟做出行政行为的核实、申辩与质证。当然这仅仅是体例之争,完全可以不必过多纠缠,然而在第三十八条中将强制措施即时强制之一的对醉酒人的强制约束列进调查之列则实在难于理解,就行政治理信息的收集而言,恐怕盘查更有资格和必要列进吧。
行政调查不仅仅是事后证据的收集,另外还包括事前信息的收集,事前信息的收集亦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产生,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故而相较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行政调查方式的规定,***行政调查至少还应该包括盘查、报告和登记等方式。
2、《程序规定》调查章应该增加的一些
⑴、盘查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法》赋予***的权力,指***在职务活动中,对形迹可疑、违法犯罪嫌疑的职员有权当场盘问与检查。***在行政职务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身份、疑点的盘问与对人身、物品的检查,实质上就是行政治理信息的收集。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仅在勘验、检查一节中对检查加以规定,丝毫未言及对违法嫌疑人身份和疑点的盘问。
从信息收集、嫌疑人人格权保护及行政救济的角度来看,盘问亦十分重要,更何况《***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盘查做出了规定。盘查涵盖了当场盘问与检查,并且对更深一步的信息收集作了规定,规定了继续盘问(留置),所以无论是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看,还是从行政效率和法律效力的角度出发,盘查都更应该列进《程序规定》的调查章之中。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⑵、报告是指与治安行政治理密切相关的旅馆、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特种行业从业职员,以及一些特定情由──放射事故、危险物品泄漏事故、火灾等治安灾难事故或出进境治理、枪支治理、集会***治理等治安案件发生时负有义务职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这一切散见于《旅馆业治安治理办法》、《典当业治安治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而且相当一部分还规定了对不报告者和隐瞒包庇者的行政或刑事罚则,以保障治安行政治理信息收集的顺利实现。
负有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正是主动地将治安行政治理信息传送与***机关,***机关也就被动的完成了治安行政治理信息的收集职责。假如仅仅就***机关在治安行政信息收集过程中是否处于被动或主动的标准来定义调查的方式,则过于片面了,更何况在相应的报告制度中,***机关也并不是完全的被动收集,还用一些行政或刑事罚则来保障信息的收集。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治安行政信息有效获取和治安行政治理职责顺利实现的角度来说,报告无疑是***行政调查的方式和手段之一,应该列进汇总性的《程序规定》中。
⑶、登记是指行政相对人按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是将相关的资料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及保存相关的资料信息以备公安机关有需要时查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治理信息收集的重要方式,包括了特种行业经营治理、出进境治理和户籍治理等方面,也是我国公安机关实现治安行政治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它们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
登记这一方式在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治理职责中的重要地位无需赘言。治安行政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治安信息的收集作保障,再说***机关对面的控制也来源于对社会治安信息的全面把握和及时慎重处理,故而登记是***行政调查无可置疑的一个重要方式。并且当有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隐瞒相关信息不报或不按要求登记、不回答询问时,将受到有关法规的惩罚,例如《租赁房屋治安治理规定》对不履行登记义务者就规定了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罚则;又或者不履行登记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行政法律后果,例如在有关出进境治理方面的法规中就隐含着对行政相对人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实、回答相关询问时,拒尽其出进境要求的意思,从而迫使其按法定规程和手续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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