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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分析(3)

2015-06-04 02:32
导读:从上可以看出,盘查、报告和登记有必要也应该列进***行政调查的范围而加以控制。 三、***行政调查权的控制 “尽对的权力导致尽对的***”,国家行政法

从上可以看出,盘查、报告和登记有必要也应该列进***行政调查的范围而加以控制。
三、***行政调查权的控制
“尽对的权力导致尽对的***”,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赋予了***机关广泛而又形式多样的行政调查权,如不对其加以控制与规范,一方面达不到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宪法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对***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伤害。
控制***调查权,不能不对***调查权仔细分析。作为行政调查权的一种,***调查权来源于国家赋予***机关的的行政治理权,但其行使的内容和方式,经常出于具体执行者——***个人的意图和判定,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同时又由于它是阶段性行政行为,它的行使常在公众和上级机关的监控范围之外。这一切和它对公民基本权利有可能带来的影响是不相当的,所以对它的控制必须加强。加强***调查权的控制,又不过分影响行政效率,只能是在保障***行政调查权顺利实现的条件下,对调查行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前给予充分的重视与事后补与完善的救济。
1、***行使行政调查权存在瑕疵可能性的主要方面:
⑴、行政调查主体上的瑕疵。行政调查主体上的瑕疵并不是指行政越权,假如是行政越权那么已是违法行政的调整范围了。在此,主体上的瑕疵主要是指滥用职权启动行政调查和调查权不恰当的转移。从***调查权的行使经常出于具体执行者即***个人的意图和判定来说,滥用职权即调查者出于不良动机或不适当的考虑,甚或是完全背离法定目的地启动了***调查行为(例如一个***完全可以在与他有仇怨者的工作场所门口,隔三岔五地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就是滥用职权启动行政调查的行为)。至于说调查权不恰当的转移,广州***搞的市民有奖拍摄举报违章就是一个例子。不否认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协查义务,但其后果是否有背离法定目的的嫌疑?另一方面对该行为的救济不谈充分吧,是否足够呢?因而调查权的转移必须慎重,究竟“责任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负起相应的责任,而将行政权力交由责任能力不足者行使,不论是否有规避责任或放弃职责的初衷,至少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极度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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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行政调查和手段上的瑕疵。行政调查内容上的瑕疵主要是指调查收集的信息资料不充分,即缺乏证据或事实不清,甚至是调查结果与客观实在的严重背离。这一切可能是由于***个人出于错误判定,也可能是由于***个人的素质低的。手段上的瑕疵是指***在有使用何种调查的自由裁量权时,突破了正当原则(即使用的调查方法不得违反,如非法鞭挞)和公道原则(即采用正当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调查方法,如一开始即对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
***调查的启动常基于***个人的意图和判定,而其后果又非***个人完全承担,***个人主观题目难于把握,但可以在***调查启动之初就对调查手段,方式、范围等加以规范,从而尽量避免调查内容瑕疵。至于出于***个人不良意图,采取了非法手段的调查行为的救济,可以进一步深化非法证据的排除,对“毒树之果”亦不放过,从根本上杜尽“效率压倒一切”的思想。
⑶、行政调查程序上的瑕疵。***在调查中常会有未表明身份、未说明调查理由、未告知权利或任意增减调查步骤等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上的瑕疵无论出于***的不良意图还是其他原因,终极都会到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会改变***调查行为本身的性质,使行政决定据以作出的事实失往可靠性基础,严重的甚至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性错误,所以严格程序规定,加强***自身的程序意识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自身保护的表现。
2、***行政调查的救济
考量我国对违法行政调查的救济,大多数情况下,仅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的附属行为考虑,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使是单独对行政调查做出的救济规定,也多依据其是否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处分的标准来加以救济。具体到***行政调查的救济题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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