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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2)

2015-06-04 02:33
导读:第一,实行政企分离,赋予公用企业以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公用企业长期以来实行行业经营治理体制,这是产生公用企业垄断的根本原因。这几年来,我


  第一,实行政企分离,赋予公用企业以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公用企业长期以来实行行业经营治理体制,这是产生公用企业垄断的根本原因。这几年来,我国固然对公用企业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如撤销电力部,改为中国电力总公司,将邮电部并进***,把中国邮电电信总局重组为固定、移动通讯、无线寻呼和卫星通讯4个公司等,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公用企业的经营治理模式。未能真正实行政企分离,赋予企业以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要从根本上打破公用企业垄断格式,就必须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政企分离。一方面,将对公用企业的监视治理职能从公用企业中剥离出来,设置专司监视治理公用企业的政府部分。这些监视治理部分与公用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其能以完全独立的监视治理主体的身份客观地、公正地对公用企业行使监视职能。另一方面,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交由公用企业来行使,使其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公用企业的所有投资主体(包括国家)都只能以出资者的身份参与公用企业的经营决策,而不能以任何方式直接干预公用企业的经营治理。这样,就彻底割裂了公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脐带”,从根本上防止政府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干预和行业保护,使公用企业只能以同等的市场主体资格参与公平竞争,在各项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原则。

  第二,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分业经营。对公用实行政企分开,解决了公用企业行政垄断性。公用企业独家经营,在市场中占据尽对的上风,性垄断仍然非常严重。要真正打破公用企业垄断格式,应当引进竞争机制,减低进进公用企业市场的壁垒,让更多的经营者能参与公用企业市场的竞争。在公平竞争过程中,各个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按照供求状况确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满足广大用户和消费者需求为己任,通过不断进步产品和服务质量,优化企业结构,进步经济效率,增强企业信誉,从而建立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铲除公用企业经济性垄断的基础。近二、三十年以来发达国家公用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已经充分地显示了公用企业市场引进竞争机制的明显成效,我国电信业改革后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也表明了在公用企业市场引进竞争机制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我国于l994年景立联通公司,诞生了电信的第一个竞争对手,对中国电信市场产生了一股强大的冲击波。1998成立***,实行邮电分营,并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分为相互独立的4家公司。按照***的说法,这4家公司和联通公司拥有同等的通讯资源和竞争机会,服从***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市场监视。此后,中国电信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竞争局面,行业经济效率大幅度上升,电话初装用度、移动电话价格和话费价格一降再降,电话计费设施逐步改进,电信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进步,消费者得到了较大的方便和利益。由此可见,只要加至公用企业改革步伐,在公用企业逐步引进竞争机制,并加以正确引导和监视治理,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必将呈观出崭新的局面。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第三,在公用企业市场引进竞争机制的同时,应当实行分业经营,即将公用企业中的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分离开来,由不同的企业经营。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如提供服务、供给产品必须的,线路和管道等的展设和营运,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企业经营。由于公用企业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产品都必须通过固定的网络、线路、管道进行,而展设网络、线路和管道的本钱往往很高,且需要占用相应的空间。假如由多家企业进行竞争,各自展设网络、线路、管道,一方面会造成资金的大大浪费;另一方面会使各种网络、线路、管道错综复杂,重叠展设,不利于空间的公道利用。所以,应当设立专门企业专营自然垄断性业务。这类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由明文规定,最好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设立和存续,并且进行独家经营,由国家对其加以严格监管。对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则应当采取开放性政策,由多个市场主体经营,答应各种企业形式存在。另外,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可以使产、销环节分开,由不同企业经营。如电力行业,有的企业专营发电,有的企业专管供电,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也可以自由选择发电企业,而发电企业则根据供电企业所需电量发电。在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分离以后,经营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企业需要利用固定网络、线路或管道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产品时,应当向经营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设施使用许可合同,使用方按照合同约定利用相应的网络、线路或管道,并向许可方交纳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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