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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3)

2015-06-04 02:33
导读:第四,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防止企业垄断。为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导公用企业公平竞争


  第四,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防止企业垄断。为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导公用企业公平竞争,我国应当进一步健全竞争法律制度,规范公用企业各种市场行为,严厉惩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以法律形式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应留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建立公道的价格治理制度。公用企业具有公共性特征,在建立公用企业竞争市场后,国家仍应对实在行价格管制。这种管制必须公道,既不能管得太死,也不能放得太松,在价格上应采用幅度治理制。在制定价格政策时,笔者建议采取价格听证制度,召开价格听证会议,由一定比例的监视治理机构代表、公用企业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共同参加,拟定三方均予认可的价格幅度和价格政策,既有利于增强价格政策的公道性,又能保证价格政策得以全面贯彻执行。(2)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上风,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掠夺不正当经济利益。法律应当规定的防止公用企业滥用上风的行为主要有:禁止强迫交易行为、禁止歧视行为、禁止掠夺行为、禁止抵制行为和禁止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等。(3)禁止公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禁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用企业市场主体以协议等方式排斥、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4)建立一个真正有权查处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主管机构。该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就象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反垄断局一样,享有对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的智辖权和裁决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其行使职权,其生效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当事人一方对其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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