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权属性及其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5)
2015-06-10 01:49
导读:第四、力求实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学的边沿收益递减表明,越过以投进与产出之比的最优化边沿,将导致资源收益递减和投进本钱递增,离开这个
第四、力求实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学的边沿收益递减表明,越过以投进与产出之比的最优化边沿,将导致资源收益递减和投进本钱递增,离开这个边沿越远,资源浪费就越大。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要使执行收益与执行代价取得最优化平衡。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执行机构配备的执行气力应当占总体职员总数的15%。在当前法院职员精简、编制压缩的条件下,讲究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作为执行机构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因此,应当以执行活动效益为衡量执行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标准,将执行案件按三类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对于有执行条件且不需进行裁判的案件,由执行实施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依其行政权属性,执行实施活动的价值取向侧重于效率,投进相对较多的执行气力,以期取得执行活动的“规模性效益”。二是对于执行难度较大且需要作出裁判的案件,由执行裁判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公然、公正地实施审查和作出裁断,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其司法权属性,执行裁判活动的价值取向侧重于公正,投进相对精干的执行气力,以期取得执行活动的“品牌性效益”。三是对于没有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着落或财产线索的,可以采取颁发《申请执行确认书》或《债权凭证》的形式,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强制执行请求权进行依法确认,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将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着落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责任转移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随时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并恢复执行[15].对此类情形案件除恢复执行的外,不再投进执行气力,以避免因进一步无效投进造成执行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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