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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式——社会文(4)

2015-07-02 01:53
导读:法律作为政治的兄弟、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和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进而言之,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大众媒介已经发生并将必然

法律作为政治的兄弟、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和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进而言之,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大众媒介已经发生并将必然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一,大众媒介是最佳的法制宣传工具。当下的很多非法制类报刊(无论专业类还是综合类)都开设了法制(治)类栏目;电视、广播也开设了很多法制(治)节目;互联网上更有数不清的法制(治)网站。这些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以报道法律新闻、典型案件、邀请法律专家现场点评等为主要节目,对于受众而言,就是一场典型的法制宣传讲座。这种法制宣传具有传播面广、及时、本钱低的优点。第二,大众媒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个案正义”。在当代中国,很多冤假错案,一旦媒体参与予以曝光之后,题目就会起戏剧性的变化,相关部分就会予以解决,终极使当事人得以昭雪。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如2002年8月发生在延安宝塔区的“黄碟案”,经《华商报》报道之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经过了种种曲折,在从中心到地方政府、从媒体到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分局警方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终极以其全面失败而告终。[15]第三,大众媒介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很多法制(治)类报刊都设置有“读者来信”,书面回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题目,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及专家意见予以刊登,在解答该读者题目的同时,对于遭遇相似案件的读者来说也是一种帮助。很多法制(治)类广播和电视节目也设置有“群众热线”,通过邀请法学专家、律师在线解答民众提出的法律题目。法律网站上的各种法律解答、法律法规检索更是方便。第四,大众媒介在特殊时期还能促进立法的进程。2003年的“孙志刚案”由媒体曝光后,引起***的强烈关注。很多民众通过对孙志刚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不法者、恶制度强烈谴责。法学界精英也纷纷走出书斋,身体力行,践行公平、正义。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四位着名法学家紧随其后,推波助澜,把公众参与推向***。民众对孙志刚案件的抨击、呼吁得到了新一届政府的及时回应。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公布废止实行了21年的“恶法”——《收留遣送办法》。[16]最后,大众媒介还能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在大众媒介的积极互动下,一些新的法律题目浮出水面,变成了热门的话题,为法学家进行学术研究提供了素材,扩展了视野。2001年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大讨论。这个案件也成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典型案例,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对我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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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媒介对法治建设的作用如此巨大,[18]那么,中国的大众媒介发展状况又怎么样呢?
相比较言,大城市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最高。大城市是现代大众媒介的起源地,这里是很多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公司的所在地。读报成了很多城市居民天天“必修课”;广播、电视自不待言;网络媒介已经相当普及。大众媒介的发达,使得城市居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广泛,速度快捷,内容丰富,市内、省内、国内、国外,无所不包。
中小城市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次之。报纸较为常见,全国着名的有影响力的报刊在中小城市都可以买到;当地政府也办有机关报刊,但多在体制内流通,民间的报刊几乎没有。很多中小城市都建立有广播电台、电视台,但节目质量却要大打折扣,在宣传政府政策方面表现不错,在***监视方面则成了“哑巴”。互联网开始走进百姓生活。
农村地区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最低,广播、电视是农民了解外面社会的主要媒介;报纸十分少见,仅有的也是一些村干部订阅的机关报刊;互联网在很多农村地区还是个新生事物。农民对自己四周“新闻”的了解,主要通过“口口相传”,这种方式误差较大,且范围有限,仅仅局限于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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