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式——社会文(6)

2015-07-02 01:53
导读:而城市居民则少甚或无这样的希冀和排斥,此种“城乡差异”也会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 四、努力的方向 由于文化水平的不平衡,法治建设

而城市居民则少甚或无这样的希冀和排斥,此种“城乡差异”也会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

四、努力的方向

由于文化水平的不平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差序格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可避免,关键是千方百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这种差异降到最小程度。笔者以为,我们宜在如下几个方向多多努力。

(一)大力发展,尤其是地区的教育。

教育是启蒙的最佳手段,当前一些农村地区的落后,主要是教育的落后。农村人口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化教育普及的程度,也是一个国家农村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反映。通过施行教育,尤其是中等及以上学历的教育,进步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等。为我们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寻求一种知识支撑。

(二)大力发展大众媒介,充分发挥大众媒介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大众媒介一直是政府严加控制的领域,因此,总体来说,大众媒介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表现尤甚。大力发展大众媒介,尤其是民间资本经营的大众媒介势在必行。其次,具体到法制(治)类大众媒介。与其它领域(如经济)相比,中国的法制(治)类大众媒介发展更是不尽如人意,尤表现在报刊方面。法制类报刊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办的机关刊物,多在体制内流通,普通报刊亭基本见不到。因此,十分有必要创办几份适应不同文化素质人口的大众类法制类报刊,为法治建设制造***、呐喊助威!

(三)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应充分考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力争实现司法资源的按比例协调分布。

当前的法制宣传,主要针对城市居民,尤其是大城市的居民。这里面固然有经济的考虑——到农村地区进行法制宣传需要付出经济本钱;也有“地利”的考虑——大城市是司法机关的所在地,也往往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和院校。但我们不应忘记:当代中国的主要是农村的题目,中国法治建设的题目已经是并将长期是农村的题目,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关乎中国法治建设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村地区“蜓蜻点水”式的法制宣传发挥的太小、作用太微。十分有必要将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作为今后中国法制宣传的重中之重。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同样,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设立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21]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名存实亡、或根本没有、或由于资金题目而运转困难,要使前述农民对法律的“排斥”降到最底限度甚或根本消除,在农村地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刻不容缓。

(四)法学界应注重在具体语境下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题目,尤其多做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实证。

在写这篇文章前,我试图查找一些关于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实证研究文章,但是,十分遗憾,这方面的文章十分地少。另外,据我的观察,在关于基层社会的研究中,起主导者往往是社会学者,我们的法律学人存在程度不小的缺席现象。苏力教授曾经针对这一现象呼吁过,但变化不大。因此,我大胆在这里转引苏力老师的话再呼吁一次:“中国的法学界应当在追求的同时,更多地务实,从中国当代的社会变革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获得更多滋养,这是我们的根,是最贴近、最可及也最为丰富、独特的本土资源”。[22]





[1] 【法】米海依·戴尔马斯—玛蒂:《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进展与阻力》,石佳友译,《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
[2] 周永坤:《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548—549页。
[3]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4] 【俄】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版1999年版,第357页。
[5] 李龙,黄锫:《正确的观点、缺憾的论证——评郝铁川先生〈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
[6] “差序格式”一说最早见诸于费效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见费效通:《乡土中国 生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依据我把握的资料,首先将其引进法学研究领域是郝铁川教授,见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式》,《中国社会》2002年第5期。
上一篇: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下一篇:当前人民法院在定金适用题目上的争议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