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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霆案”重审判决的法律思考(6)

2015-08-08 01:30
导读: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并且应当规定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必须对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具体的解读,阐明其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并且应当规定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必须对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具体的解读,阐明其能够证实什么样的事实。另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中,应当通过专家来鉴定相关的电子证据,以此查清自动取款机因升级出现异常的原因。由于自动取款机内专用计算机对取款业务流程的控制过程,取款人固然不能像在柜台取款那样亲眼目睹,但其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完全可以通过对其内部电路图、机械构造的解读进行认定。因此,应当通过计算机专家对许霆取款时自动取款机和银行主机专用计算机中留下的数字信息进行解读,来证实许霆在自动取款机出现异常时的交易行为是否通过了银行方的审核、认证。假如专家的鉴定结论能够证实银行方或者自动取款机运营商,在自动取款机系统升级之时,在自动取款机设置审核程序方面存在过失,那么出现任由取款人随意取款这种情况,就更不应当由取款人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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