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的理论(5)
2015-09-10 01:15
导读:伴随私有制所实现的收益和本钱的不完全集中,只是这一体制所提供的一部分上风。另一部分或许是更重要的部分我们却没有留意到,即对剩余的外部性进
伴随私有制所实现的收益和本钱的不完全集中,只是这一体制所提供的一部分上风。另一部分或许是更重要的部分我们却没有留意到,即对剩余的外部性进行谈判的本钱将大大降低。共有产权答应任何人使用土地,在这一体制下所有的人必须达成一个使用土地的协议。但是,与财产私有制相随的外部性并不所有的人。一般而言,只须少数人在考虑这些效应后达成这一协议就行了。将这些效应内在化的本钱也大大降低,这是需要充分加以阐明的一点。
假定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在犁田的过程中,看到第二个共有者在相邻的土地上建水坝,而这位农民更需要水像原来那样流进田里,因此他要求建坝者停止筑坝。筑坝的人说道,“要我停止你得付费。”农民回答说,“我很乐意向你付费,但是你怎样能保证给我回报?”筑坝的人回答,“我可以向你保证我不继续筑坝,但是我不能保证另一个人不继续这—工作,由于这是一种共有财产,我没有权利排斥他。”这种在私有财产安排下的两个人之间如此简单的谈判,我相信,这是单个的财产所有者要优于多个财产所有者的一个基本解释。事实上,所有者数目的增加,就是财产共有性的增加,它一般会导致内在化的本钱增加。
伴随能排斥其他人的私有权利所导致的谈判本钱的降低,会答应大多数外部性能在一个十分低的本钱下被内在化,这些与外部效应的形成没有联系的活动腐蚀了很多人。烟尘会影响很多住宅所有者,而没有人愿意向工厂付足量的用度来使其所有者减低烟雾的产出,所有的住宅所有者联合起来可能愿意付足量的用度,但是将他们组织起来的本钱可能足以阻止有效的市场交易。假如烟尘不是来自单个的烟囱,而是来自一个区,谈判题目就更为复杂了。在这类情形下,经过市场来将效应内在化的本钱可能非常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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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我们的土地所有制范例。让我们取消土地是按地块规模分配给随机选择的所有者的假定。这些所有者现在为了将所有剩余的外部性内在化,他们之间会进行谈判,有两种市场选择可供谈判者考虑。第一种是试图简单地在所有者之间达成一个合约协议,以直接对付处于争议中的外部效应。第二种选择是由一些所有者将其他人的土地买过来,从而改变所拥有的地块规模。到底选择哪一种安排又取决于哪一种更为便宜。我们这里所面对的是一个标准的关于适度规模的经济学题目。假如不同地块规模所有的规模报酬不变,那么只有在单个的、轻易监察的合约协议能使外部性内在化时,完全的购买与合约协议之间才没有差异。但是,假如有几种外部性,以至于这一类合约必须要进行谈判,或假如合约协议很难监察,那末完全的购买将是一个更受喜欢的行为偏好。
土地所有制的规模不经济越大,相互影响的邻里之间在解决这些题目时将更倾向于选择合约安排。谈判本钱和监察本钱与依靠于所有制的规模的本钱相比,土地倾向于由使这些本钱最小化者拥有。
规模、谈判本钱、外部性以及产权的改变可能被视为那种以为所有制倾向于是个人的事情,我假定大的公司在经营中的规模经济是一个事实,而且它也对通过从很多相等份额的购买者手中获得资本从而能更廉价地满足对等额资本的较大需求。当这些在经营中存在规模经济时,资本的供给中就没有规模经济了。因此,对于很多“所有者”来讲,他们渴看形成一个股份公司。
但是,假如每个所有者都参与了公司必须作出的每一项决策,那末在公司经营中的规模经济将很快为较高的谈判本钱所压倒。因此,在大多数决策中产生了一个控制代表,且在其中大多数情形中,一个小的治理团体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因此,有效的所有制即对财产的有效控制现在在上集中到了治理者手中。这是第一次的法律修正,由此承认了在获取规模经济时存在较高的谈判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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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合股契约法下,所有制结构也产生了一些外部性的困难。假如公司失败,合股法将要求每一位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直至他们的经营能力的极限。因此,治理性的所有制事实上对股东产生了很大的外部效应,假如产权保持不变,这一外部性将使得经营者在从富有的个人那里获取等额资本时极其困难。尽管这些人可以从其他股东那里获取赔偿,但是诉讼的本钱将会很高,因此,第二项法律修正是有限责任,它被用于降低这一外部效应,事实上的治理所有制和有限责任的结合会使经营的总本钱最小。股东实质上是等额资本的出借者,而不是所有者。尽管他们确实参与了关于企业合并之类的不平常的决策,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是他们的股份,而不是公司,所有制的控制意义,再度成为一般的个人的事情。股东拥有他们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或少数其他头头则行使对公司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