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的理论(6)
2015-09-10 01:15
导读:为减轻治理决策对股东的,即使这种所有权形式下的外部性的影响最小化,也需要对权利作进一步的法律修正。与合伙制法不同,股东可以在事先未得到其
为减轻治理决策对股东的,即使这种所有权形式下的外部性的影响最小化,也需要对权利作进一步的法律修正。与合伙制法不同,股东可以在事先未得到其他股东的许可或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出售自己的股权。因此,假如股东的偏好与治理者的偏好不再保持一致,股东的退出是很轻易的,这种“应急出口”极其重要,并由此引致了有组织的证券交易,由交换和竞争性的治理团体进步了治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一致性,这有助于使与公司所有权结构有关的外部效应最小化。最后,有限责任使得股份的购买者不需要具体地审查公司的责任和其他股东的资产,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股份的本钱,这些责任只是在每一股份的价格上会对购买者产生相反的影响。
在土地所有制的范例中,所有制回于个人与一个人的所有制同所有本钱最小化相一致的这种双重倾向十分明显。这一范例可以被延伸地到公司,但是还不清楚的是这一范例到底有多广的应用。考虑版权和专利,假如一种新的思想为所有的人随意占用,假如存在对新思想的共有权,人们就缺乏这类新思想的激励,这些新思想所产生的收益也不能集中到发明者手中。假如我们将某些程度的私有权扩展到发明者,这些思想将会以更快的速度涌现出来。但是,私有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他们只对其他人的效应视若当然。一种新的思想可能使一种旧的思想过期,它也可能使另一种旧的思想更有价值。这些效应不会被直接考虑进往,但是它们可能会通过市场谈判而引起新思想的发明者的留意。所有的外部性题目都与土地所有制例子中所产生的题目极其相似,相应的变数是相同的。
我在本文所表明的是一种关注产权题目的,但它的意义还不仅仅如此。它也是一种关注传统题目的不同方式。我希看这一方法将能够阐明大量的经济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