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垄断立法规制对象的探讨(3)
2015-09-12 01:32
导读:2.执法(司法)本钱之比较。由于所执(司)之法这一先决条件的制约,两种模式的反垄断法在执行法(司法)上的支出也是不同的。执法和司法机关适用
2.执法(司法)本钱之比较。由于所执(司)之法这一先决条件的制约,两种模式的反垄断法在执行法(司法)上的支出也是不同的。执法和司法机关适用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时,就必须花费大量用度调查涉案主体的市场份额以满足这一法律的适用要求。这样就可能对没有达到该份额标准的主体的垄断行为视而不见,对达到该份额标准的未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大肆挥舞反垄断的大棒,浪费不应支出的执法、司法本钱;执法和司法机关适用行为主义的反垄断法时,由于重点判定的是涉案主体是否有滥用等垄断行为,其支出相对就比较少,这正好可以缓解我同办案经费较为紧张的局面,从而能有利于集中有限的人、财、物力,维持有序的竞争秩序。
3.遵法本钱之比较。遵法本钱是指市场主体遵守反垄断法而支出的用度或放弃的收益。在结构主义模式立法下,市场主体由于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就可能遭受该法的规制,因此,该主体就会处于要么遵守该法主动放弃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益,要么违反该法而进步经济效益的两难境地。假如该市场主体选择前者,其放弃的收益是巨大的。因而,对于市场主体在结构主义模式立法下,存在着潜伏(外部)利润。相比较而言,在行为主义模式立法下,则不存在此类遵法的机会本钱题目,相反,还能使结构主义模式立法的潜伏(外部)利润内在化。
4.违法本钱及社会本钱之比较。结构主义严厉的制裁措施将使规制付出较高的本钱。结构主义对拥有占优地位并进而以为是限制竞争的企业往往采取切割、解割等严厉措施,使垄断企业解体或分立以改变市场结构,这使得该企业生产效率及竞争能力下降,同时,也将使社会支付巨大本钱,再加上国家的高支出,这种模式必定造成“双输”的局面。行为主义模式往往采取管制、征收垄断利润税、罚金等形式规制垄断行为。这不但处罚了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而且保持了由生产技术所需求的大规模生产组织的优越性,从而形成“双赢”的局面。本钱巨大也是美国法院本世纪中叶以后很少愿意采用结构主义模式解割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巨额本钱使得美国采取结构主义规制模式时看而生畏,转而趋于采用行为主义模式。我国目前的机构中,还没有一个专司反垄断职能的自主国家机关,假如采结构主义模式必将付出更大的本钱。因此,在我国反垄断立法时,应从本钱-效益角度对两种模式进行理性的,采行为主义规制模式而弃结构主义规制模式。
三、我国采行为主义规制模式的实践依据
(一)行为主义规制模式是我国现行产业政策必然选择
一国的垄断法直接体现着该国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在立法和司法或执法上都普遍遵循的一条默认原则。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建立企业制度要“采取改组、联合、吞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我国政府指出“必要的新项目要进步技术出发点,达到规模经济;”在本世纪前10年要“改造和扩建支柱产业,具有竞争上风的骨干企业,向百万辆汽车、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的规模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当前产业政策的导向之一就是发展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已成为当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支点,这也是这些国家在垄断题目上采用或趋于采用行为主义规制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规模经济对我国的贡献,目前尚无确切的统计数据予以说明,但是,根据市场经济具有的共性,我们确信它也是巨大的。所以,必须明确,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是简单的企业上风,而是借助这种上风对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是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贸易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限制出于消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得利润的目的和以非正当的方式对该地位的维持和滥用;它保护的并非是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