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益征收征用模式的构建(3)
2015-09-22 01:43
导读:(三)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模式 加拿大联邦法律规定其征收程序中必须进行调查,即接到征地申请后,批准机关须委派调查委员会(由首席检
(三)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模式
加拿大联邦法律规定其征收程序中必须进行调查,即接到征地申请后,批准机关须委派调查委员会(由首席检察官指定调查官及其他必要的调查职员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在土地所有者申请听证的情形下,调查委员会须在举行听证会前,预备舆图、规划等有关资料并到现场察看。最后,调查官须综合双方的证据、意见,就征地的必要性、公平性、公道性,向批准机构提交报告。加拿***律所要求组建的调查委员会制度让笔者思考到,要代表全社会民众的意愿往界定公共利益,单靠听证模式是不够的,因此建立由政协委员和独立专家学者所组成的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一定程度上从社会尽大多数民众的意见出发往考虑该征收征用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益性,实现既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此种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模式将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授予了政协委员和独立专家代表,通过社会广泛层面和专业的理论知识来正确界定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政协是一个包括社会最大层面的组织机构,其委员是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民众,通过这一凝聚全社会利益的代表加上由对土地征收征用题目有突出研究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的征地行为进行客观独立地分析,从实在施计划、实施目的、补偿计划等多方面往认定此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并在最后制定一份委员会决定,以其作为下一种模式的判定根据。
(四)司法机关(法院)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终极审定模式
法国的土地征收征用程序分为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在行政阶段的“批准公用目的”程序中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确定公益征收征用的正当性。同时,加拿大国家土地征收法规定批准机构应根据前一调查阶段调查官的报告终极决定是否批准征收或修改征地计划。在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征收征用的公益目的性的最后定位甚少作出积极主动的认定。得益于研究了法国和加拿大对征收征用的公益目的性的终极审查规定,笔者拟设置最后一种公共利益的表达模式——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终极审定模式。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属于一个宪法分权的题目,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立法者对公共利益的解释采用 “一事一议”的规定,限定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具体的执行判定则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履行国家职能,而司法机关的作用则是伴随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展而进行的,通过采用权力监视权力来防止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这种模式称为“立法至上,司法终极”,即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拥有终极审定权,由法院根据在听证会上形成的意见和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公共利益进行终极审定,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真实目的,只有当征收征用行为符号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能被赋予正当的身份往实施该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实施征收征用过程中,被征收征用方应被授予司法救济权,政府部分一旦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宜,司法机关应当对政府部分实施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没经司法机关对征地方案的公益目的进行终极的审定,征地部分不具有该征收征用土地的权力,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为违法。
三、 理性构建公益征收征用模式的具体制度
公共利益的表达模式和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模式无疑是规范政府土地征收征用程序的两大有力保障,但公权力限制模式的设计究竟还是理论上的探讨,假如不构建此模式的实体制度,则实在质的公权力限制效力将不能如期发挥,终极也只是纸上谈兵。笔者经过拜读了沈开举教授、江平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的相关专著之后,总结了其中制度建设思路,对于我国土地公益征收征用模式的实体制度构建提出本人理性的构思,力求最大程序地将公共利益表达模式和补偿模式所具有的限制行政部分公权力的滥用和迫使征收征用真正体现公共利益需要的效用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