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益征收征用模式的构建(4)
2015-09-22 01:43
导读:第一步,征收征用的申请。需用地部分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要征收征用土地,应向省政府或国务院提出征收征用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计划部分对项目的核准
第一步,征收征用的申请。需用地部分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要征收征用土地,应向省政府或国务院提出征收征用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计划部分对项目的核准意见,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基本情况,征收征用后土地利用
计划书,以及征收征用土地的相应补偿措施等有关材料。第二,立法机关审查申请。根据需用地部分的征收征用申请,立法机关(人大)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结合相关土地公益征收征用的法律规定对该申请方案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需用地部分提交的项目的核准意见书、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基本情况、征收征用后土地利用计划书、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方案进行审议。假如人大以为此征地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则此土地征收征用行为可以首获批准,否则该方案将终止,不经过立法机关审议过的征收征用方案自始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第三,听证。只有经过立法机关(人大)审议并通过的征收征用方案才能进进到听证程序当中,值得一提的是,此处的听证会一改以外被动的局面,不再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举行的,而是在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之后必然启动的一项程序。听证会由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主持,征收征用的行政机关与被征收征用方共同参与,任务在于对该征地方案中的公益目的性理由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民众和征地机关可以就其中争议的题目发表各自的看法,并始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列举事实和证据来证实此次征收征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征地机关作为此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应当负上举证责任,证实该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只有得到与会民众的一致肯定才能使该行政行为正当公道。第四,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制度在听证程序结束之后,政协委员和独立专家学者组成的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将综合听证的结果随即对该征地方案进行专门研究讨论。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应在征求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后,在专家学者的理论分析下进行认定,并制定委员会的决定,为司法机关的终极审定程序提供操纵依据。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五,司法机关的终极审定。在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的研究讨论之后,司法机关就参与到征地程序中来。司法机关应对该征地方案的每一步实施过程进行司法审查,规范其行为的正当性。法院在此阶段中应根据前期所进行的听证会所形成的双方意见和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的决定对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进行终极界定。假如认定该征地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则法院可以授予该征地方的土地征收征用权,赋予其正当的身份。只有获得司法机关授予的土地征收征用权才能开展征收征用工作。第六,补偿的确定。在司法机关正式授予征地方的征收征用权后,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人就必须就征收征用的补偿题目达成基本共叫,但必须坚持补偿以市场为导向,补偿范围要全面,补偿方式要多样化的基本要求。如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影响正在进行的土地征收征用的实施。假如征收征用的双方就补偿协议形成同一意见则必须要向土地征收委员会申请确认,只有经过土地征收委员会确认的补偿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七,征收征用的完成。1、土地补偿费发放:征收征用方应当在补偿裁决确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被征收征用方支付补偿用度,逾期支付的,除了有正当理由外,应当交纳滞纳金,如被征收征用方因补偿费不如期发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征收征用方也应对此给予补偿。被征收征用人拒尽受领的,征收征用方将补偿费存进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设立的保管专户给予保管。土地补偿费发放后,征收客体权利发生转移,但在未办理登记之前,征收方不能擅自处分其权利。2、限期搬迁:被征收征用方在获得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期限内,应当完成搬迁手续,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法律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办理权利登记:由于土地的公益征收是改变土地权利的行为,因此征收中要求土地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进行财产权利转移登记,没经权利登记的土地,征收方不能任意处分该权利。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