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农村(3)

2015-10-29 01:22
导读:户口仍在农村尚未迁至城镇,但其已“人户分离”由农村进进城镇,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职员,其已融进城镇,职业环境、居住环

户口仍在农村尚未迁至城镇,但其已“人户分离”由农村进进城镇,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职员,其已融进城镇,职业环境、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以及收进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假如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其遭受的收进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失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前者后者相比,前者的损失要大的多。
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固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进、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职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
因而,“农村居民”也仅指系“农业人口”户口且在农村居住、生活并以农业生产为自己生活来源的职员,即农村常住人口。
所以,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户口职员的理解是片面的,自然也是不正确的。
对受害人的分类,从过往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到现在以职业、居住、生活的地域和时间为标志划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一个进步;但是,这一分类仍未打破和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以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生命价值”不等的争论并引起社会较为强烈的反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和《户籍法》的出台,城乡户籍差别一定会消除,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上一定会实现同等和同一!
上一篇:国际社会对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下一篇:公司监事代表制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