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3)
2015-10-30 01:02
导读:与(美)的结缘,事实上并不完全是“风雅的”(例如“巴洛克时代”或“洛可可时代”)矫揉造作生活的一种表象的修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们试图将一
与(美)的结缘,事实上并不完全是“风雅的”(例如“巴洛克时代”或“洛可可时代”)矫揉造作生活的一种表象的修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们试图将一切事象诉诸直接的“观看”和“欣赏”而必然产生的现象。而正是处在遵循传统与寻求自由伸展之机的人们才会把他们惊异的目光以及想象力和理解力投向一切可以观察的对象之上,不仅继续探寻对象物之“真”“善”,而且希看感受其内含之“美”。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家和思想家都承认“真”、“善”、“美”之内在的关联性,康德(Kant)在《判定力批判》(1790)中甚至以为,追求功利的“善”与表达为概念的“真”有害于“美”的纯形式。但是,假如我们不是孤立地探讨“美的本质”,而是把美视为对象物映射进人的感官的属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任何对象物及其属性(包括真、善)都可能成为审美的对象。而且,有时,熟悉事象的美,正是获知事象之真、善的桥梁和基础。所以,席勒(F. Schiller)在《艺术家们》(1789)一诗中写道:
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
你才能进进熟悉的大地。[9]
同此道理,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事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verborgene Ordnung),有时也必须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熟悉。在此意义上,我们并不是把“法美学”看作是一门“画地为牢”的学科,而看作是那种用美学的观点、和态度来把握、审阅和判定法律现象的问学方式及方向。“法美学”并不象其他艺术门类那样通过直观、感性呈现的方式把美的对象物直接展示给“观看者”(Spectator),而是通过直观的熟悉来发现法律内在的美的秩序,探求这种秩序形成的审美动因,并为法律的构建提供某种可以参照的美学标准和原则。无疑,法美学将从感性的进路拓展法学的生动形象地观察法律的视野,同时也将激活被传统法学长期压抑的法律熟悉,使法律者们从尽对主义和纯粹理性规则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的,在法学中寻求一种“***的自由活动”之旨趣。或者,简括地说,法美学研究所要拯救的,就是我们在法律熟悉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自由。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或法律作为美学(艺术)考察的适切的对象,作为艺术素材来对待,也是由法及法律生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在根本上蕴躲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Der dramatische Konflikt),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反题,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10]。艺术形式(尤其是戏剧)的本质在于阐释反题(矛盾),它也特别喜欢捉住法或法律现象的内在矛盾性。例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和《恶有恶报》等,均极尽曲折而生动再现了“想象的现实”中“法律的故事”之动天哀地的情节,通过安提戈涅、鲍西娅和伊萨贝拉们冲突的命运,揭示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应的复杂而深刻的性(Problematik)。[11]
在这里,艺术(美)形象地复述出法律世界中的“众多独立而互不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纷呈”,使法律的叙事和对话形成“由很多各有充分价值的声部组成的复调”(米·***金语)[12]。这样一种新的叙事方式将打破或改变传统
法学理论研究中那种既定的、“独白式(主调)的”解析题目的态度和方法,使之天生新的商谈(Diskurs)或对话的规则,以便在复杂的“疑难案件”(hard case)的辩谈中引申出更切合题目性的法律义理。
除了戏剧外,还有另一些艺术(美)形式表明特别适合表达法的矛盾性,这其中包括讽刺作品和漫画艺术。一个法律人,假如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不能及时充分熟悉到其职业中存在的深层的题目性,就不是一个好的称职的法律人。因此,严厉的法律人应当喜欢看待那些用讽刺形式批评其法典的人,应该喜欢那些诗人中的冥思苦想者,由于他们对正义基础中值得怀疑的人性比较敏感;同时也应该喜欢托尔斯泰,喜欢妥斯托耶夫斯基,或者伟大的司法讽刺家(grosse Karikaturisten der Justiz),这些人既是讽刺家,又是沉思者(Daum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