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2015-10-3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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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或
(一)
或许是由于化和商品化滥用理性和“”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穷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看,“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1],似乎也渐渐阔别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以至于,当我们从和美学的观点来审阅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重的殿堂的大门之外。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
所以,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其《法》(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熟悉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 des 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留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法是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的敌视状态。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诗人甚至咒骂法律,把它们看作是“每时每刻折磨人的心灵、令人恐惧的东西”[2]。我们在学术史的中发现:正是由于法律和艺术(美)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3],那些早年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如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后来又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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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聪明和理性的综合体现。自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尽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在谈到其特点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Lehrabsicht)。”[4]
我们还可以说,法律的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但由于它们是需要专家操纵或“表演”的语言,是一种由高度发展的文字伪饰过的语言,它们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间隔的间隔”,有时甚至会抑制人们通过审美的自由追寻“终极愉悦”(极乐)的那种渴看和冲动。这样,至少就近现代的所谓“法学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亦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
(二)
悠远的间隔所造成的朦胧感,可能会唤醒我们现代人心灵中一丝尚存的审美意识,促使我们往探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亦法亦歌”的规则,研究那种与人类的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活法”(lebendiges Recht),甚至也会对那些与我们的性情和认知完全隔膜的现代法律(法典)或司法活动产生审美的爱好。
感谢18世纪意大利
哲学家维科(Giambatista Vico, 1668-1744),他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能力感”的时代,写下《新科学》(scienza nuova)一书,把我们的心性带到古代如梦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民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
数学之“诗性聪明”及其创造物的魅力。“诗性的”、“诗性的伦理”、“诗性的”、“诗性的宇宙”,如此等等的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图景,至今仍然在我们受技术宰制的心灵里产生震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