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2)
2015-11-25 01:00
导读:(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公平、正义作为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同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
(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公平、正义作为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同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进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视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视、相互制衡的机制,终极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基础。
2、股权、经营权、监视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基础。
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5]。投资者(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个工具为实在现利益,因其投资行为而产生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出资人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丧失对其原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给予其股权,实现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伴而生,又相互分离[6],这一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公司权力机关分立的条件和基础[7]。
随着经济的,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治理公司,由董事会治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治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治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终极形成股东、治理层、员工三大“利益团体”。治理层职业化后,实在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8]”,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视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治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进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治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治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资本要素、治理要素、生产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实现盈利最初的体现是法人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治理层而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终极所有人的地位,为保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的员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对治理层从法人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监视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股权、经营控制权、监视权的分离。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享有终极决定权——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治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主管经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视权,这样就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股权、经营权、监视权的三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视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模式.因此,以公司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三权分立—— 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三权分立”学说的引进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思想基础。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把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他们当时提出这一学说,是为了反对君主独裁,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的政权后,把它订进宪法,作为基本
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9]。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经过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说明它适应了资产阶级国家生存、的需要,有其生命力与制度公道性。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法面临一个宪法题目: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之上的题目”[10];吸收人类优秀的文化传统、思想、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成为必要。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视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