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
2015-11-25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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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些年来法学界、学界、界普遍关注的,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法 产权基础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题目,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门与难点[1],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题目。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视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视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决策的联系,并依、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同一机制[2];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公道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正当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视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治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视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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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4]。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鉴戒西方 “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1、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
哲学基础
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题目,它是进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条件条件。
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即客体有用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效率,社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进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看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终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条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治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