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需要干预的分配关系(3)
2015-11-30 01:08
导读:3.通过对同等主体间的分配的控制以抑制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造成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工资和价格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
3.通过对同等主体间的分配的控制以抑制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造成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工资和价格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很多国家还通过对同等主体间的分配的干预来实现物价的稳定以抑制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如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曾经开征过奖金税,对过度的同等主体间的分配行为进行控制,以抑制通货膨胀。我国的《价格法》第四章也有较多的有关价格控制的具体规定,比如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可以采取限定差价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等干预措施,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发达国家也不乏类似的规定,美国政府在1971年曾决定冻结所有的物价、工资和利润3个月,后又于1972-1973年实行了控制措施。[4]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限制货币报酬的增长率,以免物价因购买力过强而过度上涨。对于通货紧缩,主要是通过降低利率、鼓励消费以及促进
就业加以控制的。
(三)经济法干预同等主体间的分配关系的限度
对同等主体间的分配关系的干预应该有其限度。超过了限度,市场经济就会受到损害,究竟市场经济是一种决策分散化的体制。假如政府过多地直接替市场主体作决策或限制市场的决策范围,则市场对效率的贡献将有可能丧失或减弱。比如就最低工资的控制而言,由于最低工资在量上很难有一个公道的标准,所以要确定到各利益主体都满足并不是件轻易的事。另外,政府干预时应该充分考虑被干预主体对干预的回应,由于这种回应有可能使干预趋于无效或产生相反的效果。以西方的最低工资法为例,实践证实,西方国家的最低工资法在制定后反而产生了有害于穷人的后果。米尔顿。弗里德曼曾经对该制度作过如下评述:最低工资法也许是我们所能找到的其影响和善意支持该法规的人们的意图恰好相反的最明显事例。假如最低工资法有任何影响的话,那么,它们的影响显然是增加贫穷。国家能够通过立法制订一个最低工资率,但它很难要求雇主按照最低工资雇用所有以前在最低工资率以下被雇用的人。这样做显然不符合雇主利益。因此,最低工资的影响是使失业人数多于没有最低工资时的情况。就低工资率确实是贫穷的象征而言,那些因之而失业的人们恰正是那些最经受不起放弃他们一直在拿收进的人。[5]所以一些国家在经济发展良好时期并不制定这种制度。当然,这种制度在我国事否趋于无效目前还缺乏实证资料,但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着重大差别,我国有着数目巨大的潜伏劳动力想进进城市打工,这使在简单劳动和体力劳动方面存在着激烈的岗位竞争,这种激烈的竞争有可能使最低工资的设置成为必要。当然政府应该采取多种干预方式,除了最低工资制度以外(这种制度有可能趋于无效,所以应该谨慎使用),还应发布行业工资指导标准,通过直接提供工资信息的方式,强化处于信息劣势的劳动者的对工资的谈判能力,从而使劳动者获得其应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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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抑制通货膨胀而对工资的限制也应该有限度。在总体上,工资的年增长率应限制在全国均匀生产力的增长之下,但也不能过低,以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损害。事实上,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工具很多,控制工资增长率只是其中的一种,政府制定者应该多考虑运用其它政策消极影响小的政策工具。反之,在经济萧条之时,为扩大需求而强制性地进步分配标准也应该有其限度。
三、经济法在调整强制性分配关系中的作用
(一)强制性分配的必要性
1.维护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国家作为一个凌驾于社会的组织,担负着治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而国家自身又不是一个生产性的组织,所以其存在有赖于各种生产性组织的经济支持,只有通过他们的支持,才能获得维持自身需要的物质基础。这种基础只有通过由公权对私权的进行强制性征收才能形成。随着的发展,强制分配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为,强制分配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维持国家的生存,同时还在于通过强制分配这种方式实现分配公平,终极促进社会的发展。我们甚至看到,很多国家的竞选者都把许诺实现公平分配作为争取选票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