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
2015-11-2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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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传统中私法
[提要]在传统中私法与公法是截然对立的,随着的,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行政法是公法的代表。公私法的融合为我们将私法理念和私法手段引进行政法领域提供了条件和基础。私法理念包括同等理念、公平理念、自由意志理念、诚信理念以及义务、责任理念。这些理念在行政法中引进会使行政法更加符合人性,会促进行政相对人参与意识的进步,会充分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公法 私法 私法理念 行政法 契合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的一种重要分类,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代表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一直被以为是治理公共事务的法,是与私法尽不相关的部分。随着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深进,服务行政与控制行政权力理念逐渐深进人心,在行政法领域引进私法理念以及运用私法手段完成公共事务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将通过对公法与私法的融合的梳理,对私法理念和行政法任务的研究,论述行政法与私法理念契合的公道性与可能性。
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据《学说汇纂》记载,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以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1]公法与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侧重点,历来是被作为两种截然对立、不可融合的法律类型而对待的。对大陆法系的法学家来说,公私法的划分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在19世纪的西欧大陆,公私法之分在广泛开展的法典编辑和法律改革中被普遍,成为构筑西欧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学体系的基础。公法与私法的分立与当时西欧领域的自由竞争和社会领域中的个人自由主义是不可分的。自由竞争、个人主义与法学说中的理性主义、人性主义形成了公私法之分的一个很需要概念——私人自治[2]。在此基础上,划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理论,为其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尽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因而,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们分别代表两个不同主体——国家和个人。构成私法关系的是彼此同等的个人,而构成公法关系的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与个人。私法体现的是主体之间的同等关系,而公法体现的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进进20世纪后,公私法之分的传统日趋动摇,从19世纪二者是明确划分,变为相互渗透。19世纪的政府的角色可以被称为私有财产的“守夜人”,而进进20世纪,随着行政国家的出现,服务行政的兴起,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充当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家要对一个公民从婴儿照管到死,保护他们生存的环境,在不同的时期他们,为他们提供
就业、
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养老金,要治理经济活动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3]这就必然会出现法律的社会化,使公私法之间清楚的界限变得模糊,公私法之间的渗透成为趋势。
19世纪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个人,国家即使参加经济活动,也是作为同等的相对方。但进进20世纪后,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除了个人与国家机关之外,出现了无数具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这些组织的出现使得以前的法律调整方式不再完全适用,新的调整方式必须被创设。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20世纪以来,国家对公民的保护从市民社会层面及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了政治国家层面和公法领域,违宪审查制度和服务行政等一些全新政治制度和理念的确立也促成了公法与私法之分的动摇。
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相互渗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私法的公法化。由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私法日益受到公法控制,私法的传统概念、制度和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按照传统是典型的私法关系,已由新的法律关系所调整。私法的价值取向已由原来的个人本位转变成了社会本位。调整方式也由原来的纯私法调整转变成为混合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