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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3)

2015-11-26 01:09
导读:具体而言,私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同等理念 “权利同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是出自人的天性”。

具体而言,私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同等理念
“权利同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是出自人的天性”。[13]同等即法律主体的同等,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社会中,私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从身份关系转变为一种契约关系,“从身份到契约”[14]的转变,以及商品这一“天生的同等派”[15]使得在私法领域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利,任何人都是一个社会中同等的一分子,所有同等的私人组成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同等的,同等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而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因此,同等也必然是其重要理念之一。
(二)公平理念
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定标准来调整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权利和责任的要求,谓之公平。公平是法所包含的重要价值。公平不即是同等,同等着重于形式,而公平则侧重于实质,公平较同等更多地带有伦理涵义。公平系来自道德的观念,提倡公平谴责偏私是社会公德的要求。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直接关系私人自身利益的事务,公平的实现也必然应是其首要目标之一。
(三)自由意志理念
人们之间是同等的,同时他们也应当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没有奴役他人的权利,也同样 不被他人奴役。在同等的私人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因其所涉及的事务均属私人事务,因而不答应公权力的存在,一切行为的行使都是依靠市民自身而独立实现,自由意志理念即由此产生。同等的私人主体组成的共同体——市民社会同样也不受同样由这些人组成的国家的奴役,它是作为私人用来躲避公权力侵害的堡垒而存在的,因此,在私人领域,国家意志要让位于私人意志。私法正体现了这一自由意志理念,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志作出行为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任何通过各种手段限制他人意志自由的行为都要受到制止。“在***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在一定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往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16]意志自由是私法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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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信理念
私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私人之间对其利益的处分主要依靠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自治是市民社会的主要运作方式,而自治的实现需要依靠人自身的道德和趋利避害的本性,以及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诚信的缺乏会使同等丧失,使自由沦陷,损害私人利益,进而损害整个市民社会的存在,因此,私法必须促使诚信的确立。诚信使得同等主体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关系,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诚信原则是适用全部民事关系的民法基本原则,它又分化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分支,前者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为;后者要求人们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17]诚信原则“标志着立法方式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18]诚信理念是私法的精神要求。
(五)义务责任理念
权利与义务是相同一同时又是相区别的,权利是义务存在的条件,而义务是对权利实现的保障,是对权利滥用的制约。权利是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自由,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权利)超越一定界限就会侵害他人的自由(权利),因此必须对自由(权利)的行使作出必要的限制,义务与责任制度正是为这一目标而创设的。私法主体作为同等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因行使其权利而使他人权利受损时,法律必然会为了实现公平、同等而对其进行惩罚、迫使承担责任并履行应尽的义务,义务责任理念的存在使得其他私法理念得以实现,义务责任理念的欠缺会使其他私法理念成为空想。
三、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
(一)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
与私法理念的同等、公平、自由意志、诚信和责任、义务等理念相比,传统行政法更加重视命令、服从。这一方面迎合了行政权行使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它固然表面上进步了行政效率,但却助长了权力滥用的风气,固然保障了行政权的运行,但却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不信任和反感,使行政权的行使阻力越来越大。因此,迫切需要行政法引进私法理念,用同等、公平、自由意志、诚信和责任、义务来淡化其强制性,使行政法更富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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