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构造论(2)
2015-12-06 02:12
导读:总之,法治的人***体性表明:第一,法治是“良法之治”,法治之良法必须充分反映人***志,以人民利益至上为价值取向。第二,法治是“法的统治”,必
总之,法治的人***体性表明:第一,法治是“良法之治”,法治之良法必须充分反映人***志,以人民利益至上为价值取向。第二,法治是“法的统治”,必须反对个人的统治和个人权威至上,反对将任何个人、组织或共同体的意志凌驾于体现人民全体的要求与利益的之上。第三,法治是“人权之治”,人权是法治的出发点和最高价值,要以普遍的同等的人权代替尽对的个人的专权。第四,法治是“人民之治”,法治以人民为主体是人***权原则的集中体现,除了人***体及代表人民行使治理国家的权力的代表机关外,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不能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当然,这并不是要抹杀国家机关及有关个人在依法治国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事实上,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只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奉行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才能发挥在法治化进程中的真正作用。
在法治实践进程中,必须地解决以下两个:一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者的关系。关于法治推动者这一概念,是在探讨法治化道路时提出来的。对法治之路的选择,存在两种观点:民间天生型和政府主动推进型。,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更夸大以政府推进为主将自发演进与自觉推进两者结合起来,这不属本文探讨范畴。本文所关注的是,政府推进型假如被理解为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政府主宰法治,那便混淆了法治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不错,政府应该在依法治国实施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政府高效率地运行是法治秩序所必不可少的。但这并不是赋予政府主体地位,而是使政府负有主动服从法律治理、自觉置于法律之下的义务与责任。这已成为一项法律义务,不少国家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想法治国家庄重载进其中,使依法治国从一个道德要求和政策规范上升为一项权威性的法律规范,它所表明的正是这个意思。假如在法治实践中,夸大政府主体而否认人***体,就会因政府制约的松弛和对人民治理的强化而偏离法治的实质,使依法治国蜕变为“依法治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是依法治国的人***体定位与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关系。本来,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略和体制,不同的模式都可以采用,但是,当它被不同的国家所采用并与具体国情相结合之后,便具有了明确的政治属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国在处理人***体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时,夸大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和严格依法办事同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气力。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但这并不是要否定人民的主体地位。依法治国的推进,意味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进步,实在质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应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使一切气力都服从于人民利益及作为其外在形式的法律的权威。
二、依法治国的对象
依法治国的对象是指依法治国的受治者,即法治主体依法所治的对象,它具有复杂性,指国家事务、文化事业和事务诸方面。一方面,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是法治所治之对象,主要体现为国家公共权力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领域的功能和作用范围以及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由此获得利益保障和权利救济的过程;另一方面,国家事务应作为法治的重点,由于依法治国所“治”之“国”,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国家既是由人口、地理环境、民族等因素复合成的地域概念,在此更是意指它的政治意义(state),政治国家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以政府机构名义组织而成的政治共同体,二是政治共同体拥有的权力和权威。如前所述,尽管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及其公职职员并非权力的来源和主体,但由于其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权力所具有的既能保障人权又能损害国民利益的双重属性,因此,它们应成为依法治国的重点对象。当然,这并不排斥对其他对象的调节与治理,但应有轻重缓急之分。具体而言,依法治国的重心应定位于以权力为基点的权力组织,权力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关系三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