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4)
2015-12-11 01:23
导读:司法改革必须突破体制的瓶颈 按照1999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规划,纲要中提出的39项任务应该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经验有关经验之后
司法改革必须突破体制的瓶颈 按照1999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规划,纲要中提出的39项任务应该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经验有关经验之后立即进进司法改革的第二阶段,推动法院体制的全面转型。2003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传出的消息以及各地法院的报告向宣告:前述五年改革纲要的各项目标已经基本实现。53但是,酝酿了两年多的第二次五年改革纲要,却迟迟没有出台。延宕和忧郁的原因并不难理解,这就是法院改革已经遭遇现行司法体制的障碍,假如不改造权力结构,法院改革的方向、步骤和具体就很难确定。 固然在2003年第10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期间已经提出了关于设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两个代表议案,后来还为此召开了高层特别会议,但“只听楼梯响,未见人下来”;固然最高法院、最高***以及***分别组织了司法体制改革小组并各自草拟建议方案,54但这些方案的全文尚未公然发表;固然其中有些举措已经开始付诸实行,但基本上都是从技术上完备现行制度,并没有发生重大的结构性变化。 在有关司法改革的新近报道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最高法院提出的初步方案,以“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审判活动的行政化、法官职业的大众化”来概括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病,为解决这样的“三化”,提出了八大改革任务。例如通过建筑地院系统与全国性法院系统的审判权双重结构、另行划拨司法经费、收回委托高级法院行使的死刑复核权等举措克服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偏向;通过导进法官身份保障制加强司法独立,并研究职业家一元化的可行性;改革审判监视制度和再审程序;成立少年法院;等等。这些改革任务的确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假如不对立法权、审判权以及行政权的关系进行较彻底的改组,上述举措能否贯彻到底、能否引发预期效果,还是难免令人生疑。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最高法院是否有权进行宪法解释并把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乃至法律和法规,就是今后司法改革能否突破瓶颈、进进新阶段的一块试金石。 毋庸讳言,司法体制改革的确是一个敏感的题目。但是,假如不承认最高法院适当发挥积极的政治功能,司法体制改革难免胎死腹中或者夭折的命运。这并不是说审判权必须参与政治性决策,更不意味着把“司法政治化、政治司法化”作为法院的方向,而仅仅夸***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及时洞察某些少数意见将转变为多数意见的社会趋势,从而可以提前在制度框架中表达这种少数意见、促进对少数意见的政治认知、使公共决策更加明智而富有弹性,避免多数派的独裁和僵化以及代议机构因讨价还价的妥协而造成的盲点。 实际上,这样的政治功能与法院的现有职权定义并不矛盾。一般而言,审判机关的作用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即解决私人之间过往发生的纠纷和指导私人之间未来的行为。后一个方面的作用涉及权利以及法律规范的宣告和创造,需要进行政治性判定。正由于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法律规范继续形成和完备甚至导致新权利、新政策的诞生,所以围绕审判的社会互动才有意义,司法参与才成为公共课题。社会依然处在转型的性巨变之中,但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共叫和国政方针――在这样的状况下同时夸大变法与遵法的结果,只能是大幅度增强最高法院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威和功能。
注释: 大学排名
1《宪法》第127条第1款、《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条第1款。
2以《宪法》第129条、《人民***组织法》第18条为根据。
3关于在法治中确立审判权的优越地位的意义,高柳贤三著《司法权的优位――和实践》(东京,有斐阁,1958年改定版)中进行了详尽的评述。
4《宪法》第135条。
5《宪法》第126条。
6《宪法》第128条。
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6)项。在理论上,人大对法院的监视功能不涉及具体案件的纠正,参阅蒋惠岭:《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视》,载《人民司法》,1995(10)、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73页,北京,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