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6)
2015-12-11 01:23
导读:22据日本的中国法研究者铃木贤教授的 调查报告 ,地区“最高法院”在2001年受理案件1万3000件,加上前年度未审结的案件1万余件,共有2万3000余件需要处
22据日本的中国法研究者铃木贤教授的
调查报告,地区“最高法院”在2001年受理案件1万3000件,加上前年度未审结的案件1万余件,共有2万3000余件需要处理;终极审判结构除最高法院外,还有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三者拥有的法官人数合计100余人。铃木贤:《台湾的法律人制度》,收广渡清吾编:《法律人的比较法学》,228页,东京大学出版会,2003.
23最高人民法院现任法官的精确人数没有公布。根据1988年的统计,中国最高法院的总人数是750余名,其中具有法官资格的有300余名(据《人民法院年鉴》1988年卷934页)。受上层职员编制所限,这十六年间的变化幅度不至于太大。到2003年底为止,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均为***官)的人数是10位,审判机构的庭长有8位,但加上立案和执行等业务部分的负责人则为11位,因此真正行使终极判定权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当在20余位左右,理论上均匀每人每年审结大约170余件案件,与日本的状况颇类似。但值得留意的是,上述中国***官的主要职能并不是审理具体案件。作为参照物,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其他国家最高法院或者联邦控诉法院审判案件的数据。德国联邦法官495人(其中一般法审判系统249人、行政法审判部分64人、财政法审判部分60人、劳动法审判系统32人、社会法审判系统46人),在1999年共审理除刑事诉讼外的上告审案件16047件(其中一般民事案件5685件、行政案件3001件、财政案件3179件、劳动案件1932件、
社会保障案件2250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9人、联邦控诉法院法官153人,在1997年审理控诉审案件为刑事10521件、民事35414件。据广渡清吾编:《法律人的比较法
社会学》,416页、422~423页。日本最高裁判所由法官15人、具有法官资格的调查官30余人、司法研修所教官40余人、事务总局官员50余人、法务省等行政机关排解官员114人以及职员700余人组成,总计有上千人的规模;每年由大小合议庭审理的上告案件为2000-3000件,均匀每个最高裁法官每年审结的案件数是150件。据野村二郎:《最高裁判所――司法中枢的内侧》,11~15页;六本佳平:《日本的法与社会》,191页,东京,有斐阁,2004.
大学排名 24关于“司法建议”的概念、类型以及基本制度设计,参阅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审判治理操纵规范》,407~413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25肖扬:《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司法保障》,载《人民日报》,2003-11-20.
26详见江华:《关于人民法院在人、财、物方面的严重困难情况的报告》(1983年6月30日),收《江华司法文集》,305~312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
27据《人民法院年鉴》,1988年卷,935页,1991年卷402页。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
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12月16日发布)推行的结果,很可能将使人民陪审员的性质更阔别陪审制或者参审制的原型而更接近非专业化的“准法官”或者“治安名流(Justice of the Peace)”,即是基层法官队伍的变相扩编。
29有关看法参见国家法官学院编:《法院立案工作及改革探索》,264页,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0语出陈旭《审判治理与司法的现代化》,收《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1卷第1辑,13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作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1987年3月31日颁布)。
3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6月23日颁布)第3条、第4条、第8条、第11条。
33同上,第16条。
34均收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守则》,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5参阅雷铣、张培田:《新中国检察审判制度演进研究》,第3章,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张雪妲:《有关检察机关职权的争议》,收刘立宪、张智辉主编:《司法改革热门题目》,194~209页,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雍自涛等:《民事检察监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收沈德咏、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监视改革研究》,118页以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