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然与应然:法治回回生活世界的两个向度(2)
2015-12-28 01:09
导读:二、生活世界理论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研究的启示 目前,胡塞尔生活世界的理论在法学领域的研究中主要体现在民间法的研究方面,其原因就在于生活世界
二、生活世界理论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研究的启示
目前,胡塞尔生活世界的理论在法学领域的研究中主要体现在民间法的研究方面,其原因就在于生活世界首先是一个“实在的,通过知觉实际地被给予的、被经验的世界”。这就是我们日常的生活世界。它夸大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对近代哲学把一切关系都看成是主体逐一客体的关系,很明显,这种理论给民间法提供了现实的“主体”和存在的“语境”,由于民间法(习惯法)是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自民间,出于习惯,乃在乡民长时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由此可见,日常生活世界,也即实然的生活世界就是民间法的世界,是民间法的基本领域。所以,生活世界理论首先为民间法的存在、延续提供了哲学上的重要依据,不仅如此,生活世界理论对于民间法而言,更为民间法在社会法治秩序结构中赢得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提供了哲学基础。
生活世界的另一方面,即超验的生活世界对于我们熟悉国家法或国家法治秩序提供了另一个哲学视角。实际上,哲学话语中的生活世界,作为一个目的性的理想目标,可以作为分析现实性的一个理性工具,但其本身并不包含社会现实的具体内容。我们勿宁说它指向的是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尚未存在、理想的世界,是人类所期看建构的世界,它源自于实然又高于实然,是生活世界的应然领域。而国家法固然在很多方面体现了人之理性所建构的政治国家的政治利益,但也不可否认的是,政治国家作为人之理性建构的产物,构成其秩序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也必然代表着人类追求法的终极价值的理性愿看,况且,在政治国家的政治利益与社会生活的民间现实利益之间,我们的确很难清楚地加以明确地界分。法治国家也即由代表实然生活世界的民间法与应然生活世界的国家法有机结合的结果。需要夸大的是,笔者在此得出的结论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的理论类型,由于国家法从渊源上看并非只是体现应然生活世界的价值,它也体现很多实然生活世界的价值与理念,但是,这种法治现实也正好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笔者的上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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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生活世界看民间法与国家法
(一)现实生活世界的规范:民间法
生活是永远向前的,人总在活动,为了满足需要,达到目的,人总得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任何文明的方式所利用的只是人类潜伏目的和动力的巨大圆圈中的某一部分……环绕着人类行为可能性的圆圈大不可测,而且布满矛盾,以致任何一种文化难以运用其中相当的一部分。首先需要的是选择。”选择的需要是由很多因素结合形成的,这些因素中的第一个就是,一定的行为中固有的一致性,它使得相同的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可能同时表示出自相矛盾的方式。萨姆纳以为:“一定的行为方式受到青睐,原因在于它们是合宜的。比起其他,它们能更好地达到目的,或者能少费辛劳和痛苦。在人们追求进步的奋斗过程中,习惯、日常活动程式和技艺就逐步发展起来了。”合宜的方式将有人起而仿效,分歧宜的方式即会成为前车之鉴,每个人在他生存的每一天,都是一个进行着经验探索的社会科学家,他以过往的生活经验为基础,又参照人他人的行为,调整自己的行为。社会的人即相互影响的人,社会只有在最基本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存在。
据此可见,如同霍贝尔所言:“任何社会成员或社会子群的行为,对特定的刺激的反应有着相当的同一性。那些反复出现的方式我们就称之为均匀数或习惯”萨姆纳曾令人信服地证实:在社会中究竟是什么驱使人们往做“应该”做的。“社会习俗就是‘正确’的”而“人类学家在一个范围内观察到连续出现的行为后就会说,‘此乃习惯,’意思是‘此乃规范’”。此规范的源泉就在实然的生活世界。它并非出自于政治国家的理性建构,其效力也并非来自于政治国家的权力,相反,它主要来自于人们在生活世界中自发形成的“文化手段迫力”,实在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所以,对于民间法,假如我们从生活世界的视角往审阅,就可以这样来给民间法下一个定义:民间法是相对于国家制定法而言的,一种具有法的规范性质的民间规范,它与国家法并行共存,是由普通民众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沿袭天生的现实生活世界中的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