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然与应然:法治回回生活世界的两个向度(5)
2015-12-28 01:09
导读:因此,生活与法律和法治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意义所指和边界。法律和法治不能离开社会与生活的支撑,否则法律和法治将变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因此,生活与法律和法治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意义所指和边界。法律和法治不能离开社会与生活的支撑,否则法律和法治将变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获得指导生活、褒贬善恶、判定是非、促成秩序的动力与保障。但是,看不到法律和法治与现实生活的区别,过分地夸大生活中的民间法的作用,不仅无益于法治的建构,也无益于生活的完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人们从实然层面夸***治回回生活世界的现实意义——贴近生活的同时,想当然地赋予了现实生活以应然层面的理想化特征。实际上,实然层面上的回回,更多的是指向于一种工具性的回回,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和法治与现实相脱离的弊端,这也是其公道性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但一旦这种具有工具性色彩的实然回回超越了其公道性边界,企图取代应然回回的目的性意义,那么就会带来法律和法治的危机和危险。
2、应然回回的法治意义及乌托邦倾向
与实然回回所不同的是,法律和法治在应然层面上的回回,主要反映的是法治的超越性品质,表明的是法治完善生活、提升生活的本质内涵。在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的视野里,人们基本上是从现实“适应性”的角度来思考、评价法治与社会的关系,以为法治应该顺应现实社会的人们的秩序需求,保持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假如说这种要求在迟滞发展的传统社会尚有其历史公道性的话,那么,对于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而言,这种简单、亦步亦趋的适应性要求,显然失往了其公道性的根基。这主要是由于,现代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所带来的代际文化更迭的加速,社会不确定性的加大,信息获取和交流渠道的增多,使得社会中传统的因子受到了现代多元文化的涤荡,正所谓“覆巢之下,岂有完卵”,民间社会中的法律文化资源当然也无可避免。所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当代中国人的实践,注重中国民间社会在当下时空条件中,为解决当代现实题目而创造的鲜活的“本土资源”。因此,从应然层面的生活世界来观照法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它为回回生活世界的法治奠定了价值追求的根基,规定了法律和法治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是诉诸于一种超越性的回回和建构性的适应,是在对现实生活扬弃的基础上的自觉的价值追求。假如法治仅耽于对现实生活的简单回回,这势必会影响到法治向更高层次的目标迈进,也终极会让法治丧失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位置。 但是,应然层面的回回,必须留意到它所指向的是一个现实生活中尚未存在的、理想的世界。与其说我们回回一个理想的应然世界,不如说我们建构一个美好的世界更符合应然回回的实际所指。当前存在的题目是,在由代表国家的政治精英或法学专家们所主导的法治建构过程中,首先或主要是从应然层面生活世界来考虑法治,往往忽略了或根本未对这一应然存在的生活世界与实然存在的现实世界加以必要的区分,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法治“乌托邦”的理想化倾向,由此而带来了法律在民间现实生活中的脱节和“水土不服”,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自觉或不自觉地脱离民间的法治实际,导致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困境,也由于此,所以民间社会才有“解决题目不能只解决表面,要解决实际的题目,要有实际效果”,“***社会要实实在在地做,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说法。这种用理想取代现实、用应然取代实然的做法,不仅不能达到法律制定者和法治推行者所预想的彼岸,反而适得其反,使民众对法律与法治茫然不知所措,更有甚者对法律和法治产生对抗或者规避。实际上,哲学话语中的生活世界,作为一个目的性的理想目标,可以作为分析现实题目的一种理性工具,但其本身并不必然包含社会现实的具体内容。我们的,或者说民间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则是一个经验性的概念,它表达了具体的社会生活现实或生活状态。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生活世界”概念分析当前法律和法治存在的种种弊端,指明其努力方向。但是,生活世界化的法治不应是先验性的,本质上,它是人们的整个日常经验世界。这个经验世界,不具有道德上的至善性,它是美与丑,善与恶,真与假,***与纠纷等多种范畴的对立和同一。因此,回回生活世界的法治,假如不能自觉、主动地意识到哲学话语中生活世界所具有的理想化色彩,用应然取代实然,那么,这将轻易导致法治对生活世界的回回,演化为一种对生活***的遮蔽,加剧法律与生活相脱离的趋向。实际上,应然层面上回回,主要是一种建构性的回回,但这种建构性的回回必须奠基于实然的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失往现实生活的支撑,这种应然层面的建构性回回将流于空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