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然与应然:法治回回生活世界的两个向度(4)
2015-12-28 01:09
导读: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研究说明,法源自于人们的生活世界,而且只有源自于生活世界的法律才能支配生活本身,这些研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第一,法律
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研究说明,法源自于人们的生活世界,而且只有源自于生活世界的法律才能支配生活本身,这些研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第一,法律和法治源自于人类的社会生活需求,法律和法治必须考虑社会生活本身,尽可能提供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法律资源;第二,法律和法治应更多地考虑生活世界中的主体是如何理解、接受、内化规则的,又是如何从这种意识状态走向具体的自觉遵法行为的。假如离开了社会主体对法律和法治的接受、内化和主动的行为,法律和法治再完备也难以产生实际的效果。为此,法律和法治回回生活世界是法律和法治摆脱其在社会现实中的危机的必然趋势和必由之路。
(二)法治回回生活世界的两个向度分析
1、实然回回的法治意义及可能危险
法治,特别是法律(在此仅指国家制定法)与现实相脱离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诟病,这也是法治在 现实社会中屡屡受挫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现实层面的生活世界来反思法治,对于解决当前国家法律和法治实践中由于忽视法治对象的主体性而在方法选择上的国家主导强制性推进,内容上的过于意识形态化和“现代化”、以及实践中的国家主义、科学主义等等弊端,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针对性。众所周知,在自清末以来的法治现代化实践中,国家是重要的推动气力,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再加之外来法治文明在“科学”、“***”、“国际化”、“与国际接轨”等的旗号下大量地被移植和采用,使法律越来越从民间社会大众的生活世界中分离出来、孤立起来。法律和法治也越来越成为封闭的制度体系,好象只是政治国家和社会精英们的语境和生活领域。因此,“生活世界”主张法治回回社会现实,以民间社会固有的规范,即民间法和民间气力来建构社会法治,找回失落的意义和价值,这种实然层面上的回回,切中了当前法律和法治弊真个要害,反映了法治建构中一种良好的“直观现实,拒尽抽象,以民为本”的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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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我们对法律和法治脱离现实、脱离民间的弊端深恶痛尽,而不自觉地对民间法产生了过度的好感,对回回生活世界产生了崇拜,忽视了现实生活之于法治所必须的一种实践边界,导致了生活中“法”的蔓延的趋向。然而,现实生活的逻辑与法治的逻辑,并不具有自然的同一性,法治对生活世界的回回,并不表明法治重新与生活简单地融为一体。
第一,按照生活世界的理论,以自然态度生活的人,终极将走向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从而导致科学的危机和人的危机。这样生活着的人就像柏拉图洞***中的那个囚徒,它被锁在事实的铁链上,只知直向地朝前看那个虚假的影像世界并自以为真实,而不知回过头来看(反思)那个更真实的世界,也忘记了探询生活和生命的意义。法治单纯地与实然的生活同一,终极也必将导致法律和法治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使法律和法治陷进危机。
第二,现实生活是一个善恶共存的世界,而法律和法治则是人类追求生活的善美的良好愿景。法治在回回实然的生活世界中假如对民间法中一些明显有违法治社会价值目标和人性追求善美的良好愿景的部分进行利用,同样会带来法治的灾难性后果。所以有学者也曾就民间法在法治建构中的功能与作用清醒地提出了积极的民间法与消极的民间法。以为积极的民间法是法治社会的积极气力,是法治秩序的基础和国家法的公道促进和制约因素。所谓的消极的民间法则是法治社会的消极气力,属于国家法和理想法挤压、改造或暂时与之妥协的秩序。
第三,民间法固然与民间的实然生活世界相吻合,但其只是在有限的、特定的生活场域中才能为人们所理解并得到遵循,而法律和法治则是普遍性的,它所针对的是一个民族(这里的民族并非我们所说的少数民族,而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如中华民族)、一个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和法治不可能真正、完全地回回具体的生活,否则,社会的法治也将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