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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然与应然:法治回回生活世界的两个向度(3)

2015-12-28 01:09
导读:这种生于民间的现实性规范,正是人们在自然的日常生活过程中生发出来的,是具体的、实际的、直观的,与人们日常的生活联系最紧密,最能直观地反映

  这种生于民间的现实性规范,正是人们在自然的日常生活过程中生发出来的,是具体的、实际的、直观的,与人们日常的生活联系最紧密,最能直观地反映民间社会大众生活的现实性需要,更多的体现出经验性,它们并不需要专门的学习,而是日常生活中“习”出来的礼俗(这里“习”并非学习之意),是通过经验自然内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的,只要是生活于某一特定场域中的个体,都可以通过长期的日常生活经验知道并按习惯的规矩生活,并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
  
  (二)国家法→纯粹超验现象的应然生活世界
  作为与政治国家相伴随而生的法律(国家法),其首先应当是与一定社会的实然生活世界保持自然的一致性的,甚至有的法律规范就直接源自于现实生活中的民间法,因此,表面上看,似乎一项法律、特别是国家法的执行是由外在的、特别是暴力强制所保障,但实际上,它更多地为长期形成的社会习俗和内化了的社会心理所维系。在国内,学者们也普遍以为,法与习惯、禁忌、风俗等有密切联系,如张冠梓先生从禁忌的角度对现实生活中民间法中的禁止性规范作了探讨,他以为,禁忌作为人类社会曾经存在过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法律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那些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公认的禁忌成为习惯法或法的组成部分,巩固了它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并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章礼强先生以民俗与民法的起源为切进点,以为民俗与民法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民法源头乃在民俗。民法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民俗的深刻影响,它直接影响着民法的内容和形式。综上所述,国家的法律与民族的风俗、习惯等民俗有着直接关系,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等就是实然生活世界中的规范,而依法学的观点视之,这就是民间的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国家法律却又在某些场域中失往了或者说没有完全发挥出法的效用,反而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法在发挥着国家法律的功能。这说明,国家法并非象民间法一样是反映实然生活世界的规范需求的。假如从人类社会进步的理想状态分析,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和民族关于社会法治的文字阐述大多被赋予了人类对法治价值追求的理想。直至本日,表征着现代法治文明的所谓公平、公正、正义、***等法律或法学核心词语,其内涵的意蕴莫不是上述法治价值的应然追求。因此,结合上文所述的生活世界的另一种意义,即纯粹超验现象的应然生活世界,这一领域的生活世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形而上的应然存在,素朴性、理想性、非现实性是它的主要特征,按照这一逻辑,我们就可以把国家法与胡塞尔生活世界中的另一种含义,即纯粹超验现象的应然生活世界相对应。   四、法治的必然选择:回回生活世界
  
  (一)为什么要回回?
  1、目的论视野中的法治现实危机
  无庸讳言,民间法研究已经成为法治研究理论体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一现象,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就在于在依法治国语境下国家法“下乡”后所产生的诸多题目,如很多法学家已经着手分析过的诸如法律规避、法治运动化等法治悖论。为此可以说,对国家法作用的失看与法治在实践中运作的担忧与反思,是法学界关注民间法研究的主要推动力。正是在这一目的论及民间社会确确实实存在着民间法这一事实的驱使下,学者们提出了法治建构中要重视本土资源,要给予民间法法治生存的空间等论断。这些结论和意见究其背后的意蕴而言,实在都在一再地阐明:法治要克服自身在社会现实中的危机,必须回回生活世界。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理论所提供的启示
  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从社会本身出发研究和关注法律,提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它是在社会中得以实施的,法律只有适用于社会,调整人们的行为,影响社会秩序,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否则,它只是纸上的文字,条文里的逻辑。埃利希就曾指出,“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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