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漫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审查(4)

2016-01-22 01:13
导读:3、超越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权和特别地域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权是根据被处理行为发生地或事项发生地确定实施行政治理职权的

3、超越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权和特别地域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权是根据被处理行为发生地或事项发生地确定实施行政治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特别地域管辖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以被处理待业或被处理事项的发生地的原则外的条件确定地域管辖权。行政职权必须由具有地域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否者即属越权行政行为。如:乙县业主吴某在甲县建一制浆厂,向甲县境内非法排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甲县环保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乙县环保局以吴某属其县公民为由进行处罚,即属超越地域管辖权。
4、超越法定事物职权,即超越内容管辖权,行政机关在行政治理活动中,除应在本部分、本级别、本行政辖区内行使职权外,还应法定事物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定事物职权是指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处理某类行政治理事务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和幅度。行政机关超越法定事物职权的表现形式有3种:(1)超出了法定可以采取措施的种类,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环保部分可对重污染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并要处罚款,但无封闭企业权,若其对该企业作出封闭的行政处罚,即属超越法定事务职权;(2)超出了法定可以采取某项措施的对象,如《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若行政机关对未满14周岁的人给予行政处罚,即属超越法定事务职权;(3)超越法定幅度,如《河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5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可处工程造介3%—10%罚款,若建设部分对相对人只处工程造价的2%罚款,即属超赵法定事务职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五、对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题目的审查
在行政法中,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固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的范围内但其违反或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公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4种:1、动机不良,行政机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基于执法者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作出不公道的具本行政行为,即属动机不良,如某工商所所长在没有公道理由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黄某地理位置较好的摊位,调整给自己的支属,此行为就属滥用职权;2、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考虑法定因素或常理因素,任意作出不公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根据《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16条规定,情节特别稍微、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及由于他人胁近或诱骗的违法者,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若公安机关处罚时未考虑该情节,处理结果就会偏离轨道。3、携私报复:是指行政主体的工作职员因个人恩怨对某个相对治理人作出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处罚。如某局局长与某公司经理有个人恩怨,该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进与其他企业相比明显从重,此行为即属滥用职权;4、反复无常,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无任何确定的标准,而是根据自己的情绪,今天这样,明天那样,出尔反尔,任意所为,使相对人无所适从。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题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只存在于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假如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庭审中就没有必要对这一题目进行审查;2、审查被告的动机和考虑的因素,庭审中首先由被告向法庭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机和其所考虑的因素,然后询问原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若有,让原告、第三人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质证后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确认。3、查明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4、审查处理结果是否存在明显不公道的题目。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六、对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题目的审查
行政法中的“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在行政治理活动中,当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对某类事务由其处理的情况,拒尽处理或拖延处理的,称之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是被告行政机关被动的行为,因而对这类案件的庭审调查的内容与其他案件不尽相同。根据正当性审查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围绕被告拒尽或不予答复原告申请或请求的行为是否正当进行审查,具体讲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上一篇:海峡两岸贸易银行法律制度之比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