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审查
2016-01-2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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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依法治国的今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笔者撰写此文浅述意见,旨在与同仁商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怎样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的审查。愚以为,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治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则产生的责任的组织。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治理人的正当权益能够产生实际意义上的。所以根据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视并作为裁判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完善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本文重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如何进行审查展开论述,从其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正当律程序进手,查其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显失公正,以及是否拖延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要求法院运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加以衡量,终极作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护,撤销或变更的裁判,以之彰显我国步进法制轨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治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职员所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产生的实际上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进行审查,第54条规定,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正当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拖延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题目。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属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撤销或变更或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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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切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违反了该项原则,故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人民法院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的要件之一。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通过审查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题目。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能在法庭上,通过审查被告举出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被告是否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只是核实被告举出的证据能否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而不是审查原告与被告争议的事实,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往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调查取证。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工作:1、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伪有疑问的;2、被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提交证据不一致,不经调查判定不出真伪的;3、原告或第三人提供了否定被告证据的线索,原告或第三人没有能力取得的。需要提出的是,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被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另外,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和案件中涉及被扣押、查封实物等题目的,人民法院均应到实地勘测、检查、核查被告或其他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原告或第三人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因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不负举证责任,所以法庭不能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假如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同,则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