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卫生监视工作中行政法的适用(2)
2016-01-24 01:00
导读: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治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视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治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视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治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工作实质是通过职能运转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②行政机关按层级结构组成,实行领导从属制,下级服从上级;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是主动的和不中断的;⑥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行政机关成为卫生执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外部卫生行政治理职能,或某一特定的相关卫生监视治理的外部职能;第二、依法取得有关的卫生行政执法权第三,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卫生监视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简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分)。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是:①制定规范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监视、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职员等进行监视、检查;③审查审批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卫生类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务院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治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视和技术监视;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3)计划生养治理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计划生养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国家计划生养政策和对违反计划生养政策的行为作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人境职员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视;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视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治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这种行政治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部分法律、法规和业务的职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等;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
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代理行为,即受委托组织代理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并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