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以法哲学视角评邓
2016-01-23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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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邓正来先生
[内容摘要]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往》是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本文立足于法哲学之理念、逻辑出发点、价值与研究路径视角,对先生此文进行了粗浅地解读,意在导向中国法理学界向着反思与批判的国度迈进。
[关 键 词] 反思;批判;法理学;法哲学视角;中国法学
我以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1]
——邓正来
引 言
对于一个题目的解答,通常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直接给出题目的答案;其二是找出引发题目的根据,从缘由中寻找出路。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往》一书正是采取了第二种途径,即为中国法学缺失理想图景寻求原因。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对于深刻洞见题目本身颇有助益。
诚如作者所言,“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条件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 [2]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往》一书中,邓先生对中国法学在1978至2004年这26年中的发展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对支配此一法学时代的四种“现代化范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分***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进的分析,批判和追究,并得出结论以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由于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与此同时,这些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题目,终极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的‘范式’危机。因此,作者以为,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3]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笔者以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往》以中国法学是以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学理想图景”为根本题目的。是以两条贯串始终的主线,即中国法学因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导致的“整体性”范式危机,以及中国法学作为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气力(亦即邓先生所谓的“正当性赋予”气力)为进路的,进而展开了作者探寻理想图景的学术努力。
以下是笔者试着从法哲学的理念、逻辑出发点、价值和研究路径四个视角来对先生之文所作出的浅陋的分析与感悟。
一 理念——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一、法的理念
“法哲学这门科学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4]在黑格尔看来,任何事物都是由客观精神的某种特定部分即概念为实在体,并经过这一实体的现实化即定在而形成的。在此过程中,概念及其定在的现实化同一,即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概念及其定在的同一,并形成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二、理念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我们知道,概念是对事物的抽象,而理念则是对抽象的抽象,即抽象的深化。它包含着概念用实在存两个方面,就像灵魂与肉体合二为人一样。在这里,身体是具体,而灵魂则是抽象。
先生此文以其犀利的行文,深刻地批判给予法学界乃至学术界以前所未有的震撼,这种气力的背后,严然有一种强大的理念性支撑。这就是先生在反思与批判26年中国法学的基础上而洞识出的一种理念性可欲图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性命题,而是有着完全现实定在可能性的实存图景,当然这里的“理念”笔者作出了一种超越性的理解。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先生看来,中国法学在过往的26年中,一直深受着一种先生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故此,作为具有保证法律“具有善的品格”能力的法律哲学,在当前历史背景中,其必须对一些题目进行追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