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难及对策(2)
2016-01-27 01:02
导读:(一)实践经验,完善执行立法 完善执行立法,已时时势的迫切要求,可参照日本、奥地利及西方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以1998年
(一)实践经验,完善执行立法
完善执行立法,已时时势的迫切要求,可参照日本、奥地利及西方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以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规定(试行)》137条为基本框架,并补充“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举证责任”以及“协助执行”及“涉外执行”等内容。从实体到程序,对执行行为加台规范,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法律约束,确保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具体要以以下方面完善:
1、关于协助执行。明确规定具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个人,以及应协助的责任范围,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定,加强对不协助执行的对象进行处罚。建议加重交更有针对性对部分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追究。
2、关于委托执行。明确需要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具体确认情形。对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有关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权限及函告具体时间要作出更确切公道的规定。对委托执行的收费及实际执行用度,要考虑到执行的总额,并以此为据按公道的比例标准规定,防止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互相扯皮的不良影响。
3、关于妨害执行。明确对妨害执行行为的确认与解释。对利用亲戚与人际关系,帮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利用行政上下级关系干预执行的,列为妨害执行的行为,并以民诉法102条为据,细化对妨害执行的行为的法律追究责任。
4、关于执行措施,主要对执行手段和时机的选择要放宽些。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应采取更加严厉、快捷、有效的强制措施。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定时收进与财产申报规定,对其活动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向人民法院申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以防止逃脱,有利选择时机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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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举证责任,应规定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及时 提供被执行人的活动往向及财状况等线索。法律要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这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有利于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合作与监视。
(二)利用***监视,争取社会支持。
为打破各种人情关系对执行的干预,消除部分与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因素,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到党委重视,政府支持,人大监视,这是改善执行环境,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
1、将强制执行情况列进社会新闻监视,
广播电视与报纸新闻监视是引导群众参与***监视的得力助手,是社会***的集中表现之一,执行题目牵涉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复杂的,只有实现公然新闻监视,依靠社会公众的***气力,才能打破人情网、关系网,果断地抵制部分与地方保护主义,不断 激发执行职员的良心与正义,树立崇高职业道德,真正实现社会天平对执行的最大倾斜。
2、将协助执行工作列进两会
工作报告。党代表与人民代表对地方的重大题目有议政决策职权。执行工作是代表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理应协助执行工作。地方政府要从
组织人事、财政拨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视,使执行工作转被动为主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把相关执行的法律作为“四五”普法重点内容。进步全民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这是解决执行难题目的基础工程。对落后的状况及守旧的文化意识采取文明的执行行为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方面要继续抓好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要结合实施“四五”普法规划,把执行法律纳进普法内容,尤其要对义务协助执行以及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列为重点内容加以宣传。通过典型的执行案例,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让群众学法、懂法、遵法、用法,真正实现社会执法环境的根本好转。 (三)加强执行装备,进步执法职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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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适用,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各地法院加强领导,设立了执行庭(局),组成了执行队伍,对执行工作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的实际情况是执行工作难度大,工作量重,装备却相当落后,执行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待进一步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