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难及对策(4)
2016-01-27 01:02
导读:我国现今的经济状况与日本执达吏制度时期相当。可鉴戒执达吏制度与执行官制度的优点,建立聘请执行协助员制度。答应各执行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经
我国现今的经济状况与日本执达吏制度时期相当。可鉴戒执达吏制度与执行官制度的优点,建立聘请执行协助员制度。答应各执行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经法院与政府考核,聘请一定数目执行协助员,协助执行工作。可按区域分成若干组,每组由执行庭正式执行员任组长,执行协助员工资在收取的执行费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可自由选择各执行组强制执行,让各执行组之间形成强烈的竞争范围。各执行组的执行情况要实行年终考核,接受相关部分的监视与检查。
(2)鉴戒法国执行令制度,加强协助执行的权威性。按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法院的判决书加盖了执行令,即属于强制执行力的判决。执行令是国家元首向公共气力发出的执行命令或者协助执行的命令。它显示出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对进步执行效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以为,当前执行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就是缺乏这种公共气力的协助,公安机关不能插手债务纠纷,并不意识着公安职员不能协助执行。因此解决执行难的题目可鉴戒法国的成功经验,从协助执行上下功夫,建议:①法院可代表国家发布强制执行令,命令全国执行员、执行协助员、公检法部分、有协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党政机关在受到执行正当请求时要给予有力的支持。②在得到执行员正当请求而拒尽协助执行的单位,分情节轻重对被请求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职员及直接相关职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③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因拒尽协助执行,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执行难是社会转型期所暴露出来的司法现象。是一个可以理解的过程。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执行难的题目终将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