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民欲求及其对中国刑事立法的影响(4)
2016-01-29 01:09
导读:(一)信仰法律是人类内心的需求 从一般意义上讲,信仰是一种价值观,而且具有终极价值的意义,是人通过内在的确定而表现的一种价值观;信仰是人类的
(一)信仰法律是人类内心的需求
从一般意义上讲,信仰是一种价值观,而且具有终极价值的意义,是人通过内在的确定而表现的一种价值观;信仰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仰和遵从;信仰是人的精神性基础,旨在解脱人心灵上的障碍,为实现人格的圆满提供条件,是人类调节自身和环境关系的必要条件和手段。人类的成长史是一幅布满了艰辛与坎坷、苦难与死亡的历史长卷。不论是自然的压抑,还是人为的***,都会使人类产生一种生命无常的心态。倘要使这种心理得到安定,必须有栓系心理的结实木桩,假如没有,人类便会自造出这一“木桩”。不论远古时代人们对“图腾”的膜拜,还是文明刚刚开化时代对“神灵”的崇拜,乃至近现代对“法律”的信仰,都是人类自身需求的体现。
为了心灵的安宁、社会的有序,人类心里的“木桩”可以是道德、也可以是宗教,但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人民却选择了信仰法律,这是为什么?古代中国创造了举世著名的农耕文明,与之相对应的是伦理型社会,温情脉脉的“理”统治着整个社会的一切,包括人们的信仰。古老的中国沉醉在自己的文明之中,但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进侵以来,中国文化出现断裂性的发展,以致整个社会呈现价值失衡、信仰失落、主体失范、社会失序的状态。面对这种尴尬境地,有人提出以中国传统的道德精神为骨干,呼唤传统文化的“回回”,塑造主体的道德信仰,但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由于当代中国选择了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市场经济只能和贸易文明相伴而行,与之相对应的也只能是法理型社会,农耕文明的伦理型社会变成了过期的“老黄历”。以权力和义务双向调节为特点的法律最大程度地适应了市场经济主体对同等和自由的需求,法律理所当然成为调节社会的主要规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能够满足主体需求的法律才能被信仰
纵观人类历史,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被人们所信仰,例如暴秦的法律、法西斯的法律,这些“恶法”都成为人们讨伐的对象。既然不是所有的法律为人们所信仰,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成为主体信仰的对象呢?法律之为主体的信仰对象,必须反映主体的情感寄托和内心需求,从整体上记载、反映并保障主体需求,任何有悖整体需求的个别需求,一旦表现为行为,不但不为法律所维护,相反,还要被法律加以制裁。法律作为被信仰的对象必须具有满足主体需求的品质。在某种程度上,人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动物,“快乐原则”决定着人类的思维,内心需求正是主体利益的体现。现代法律正是对人的利益予以认可的一种普遍规范,功利主义是其哲学基础。二者的价值趋同轻易使主体对客体产生依恋,在长期的依恋过程中,客体慢慢变成主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主体对客体发自内心的产生诚服心理,这样客体就主体化了。
六、“国民欲求”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刑法的根基在于国民的欲求,所以应然意义上的刑法应该完全体现国民的欲求,但由于各种原因,实然意义上的刑法并不是完全与国民欲求相吻合的。所以“国民欲求”对一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必定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一)刑法第13条但书的国民欲求之体现
中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不以为是犯罪。”这里的“情节”,指除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外的影响行为的定性或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情况。如行为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危害不大”指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不大。因此,对中国刑法关于犯罪的立法定义完整的理解是:除了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外,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都是犯罪。如大学男生宿舍中,众人出于好奇心开拆了同室一室友的一封无关紧要的信,这显然侵犯了该同学的通讯自由权利,但假如将该行为认定为侵犯通讯自由罪则是有悖于国民的自然感情的。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惩罚措施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而中国刑罚结构基于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更偏于重刑化。重刑决定了刑法的打击面不能过于宽泛,否则会因刑罚过于苛厉而使国民产生抗拒心理。顺应国民的欲求,实现刑法的谦抑性、缩小打击面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将这些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这与中国刑法第252条规定的此种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是相互照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