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风细雨中感受法治气力
2016-02-01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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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管辖范围 只调解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纠纷,调解委员会无权调解。对那些正在发生,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民间纠纷或其他纠纷,无管辖权的调解委员会应在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的同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分处理。调解纠纷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更不能对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的纠纷管辖应遵循的原则 便利群众和便利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调解和限制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国家法律作为调解纠纷的主要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现行政策,在既无法律又无政策可循的情况下,则应该依照社会公德来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受理纠纷、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的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为具备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 ■哪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在今年9月27日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公布了一组数字:自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8000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70余万件,阻止群体械斗40万起,为我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负责人坦言,近年来调解纠纷的数目逐年下降,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已经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17∶1下降到往年的1.7∶1左右。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是重要因素。 为了买通这个“瓶颈”,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从今年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买通人民调解工作“瓶颈” 对于司法行政部分职员来说,即将到来的11月1日是个特殊的日子,那天起,人民调解协议将不再是一张可以随意反悔的普通的纸了,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意味着他们的调解工作将更有“刚性”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无异于给人民调解工作注进了“强心剂”。 高翠萍是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副处长,深知人民调解工作的甘苦。她说,以往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不但浪费了调解员的劳动力,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弱化了人民调解的功能。据了解,北京市调解纠纷的数目也在逐年下降,与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从1989年的5∶1下降至如今的1∶1. “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的工作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了。”她欣慰地说。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国际上素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美誉,因其节约诉讼资源和诉讼本钱而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据了解,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来解决;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实行民间调解制度。就连联合国,目前也在制定一部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文件。 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将“东方一枝花”浇灌得更娇艳。 从依情调解到依法调解 ***部长张福森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群众法律意识的进步,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解释和劝导,促进公民法律素质和人民调解与公信力的进步。 为了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结构,***今年9月26日公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规定可推行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制度,吸收一些“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职员”。高翠萍建议,可以吸收一些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
法学家等专业人士,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 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一些调解员一改传统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办法,注重从法律角度进行调解,取得了良好效果。2000年4月,安徽来安县砖瓦厂200多名职工要到县政府上访,当地调委会了解到由于该企业破产拍卖,工人一年多没有领到工资后,就对工人讲清《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破产拍卖后首先支付工人的工资,稳定了工人的情绪。还找到新买主,催促其兑现购买金,化解了一起群体上访事件。 据了解,为进步人民调解员素质,目前各地司法行政部分采取了很多做法。如山东省威海市司法局建立了区、市调委会主任、司法所调解员、村(居)调委会主任三级教育
培训制度,给他们讲授《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步他们的法律素质;四川成都市双流县司法局则严把“进口”治理,调进一批懂法律、具有开拓精神的年轻人,目前全县司法所干警中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5%。 人民调解 与法院的“亲密接触” 《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仅是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确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将会出现,这意味着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将更加近间隔接触。 人民调解工作如何与法院审判活动更好地衔接,这种探索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上海市杨浦区就开始推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即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协议,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核。假如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无重大失误且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支持原协议,或主持调解,达成新协议。效果非常明显,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该区制定的1389份协议中,当事人基本上都能履行。 司法解释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有效条件: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规定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无效。 对此,***负责人说,进步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是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对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必要的规范,抓紧对调解职员进行培训。 高翠萍说,以往***没有对协议书的制作作同一的规定,有的调解协议就随便写在一张纸上,而且没有同一的格式。《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颁布后就有章可循了。《规定》严格规范了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如要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纠纷扼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等。 从司法解释执行之日开始,假如人民调解协议分歧乎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效条件,法院可能予以变更或撤销。如何进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致使调解员的劳动付诸东流呢?高翠萍说,这要把握三点:第一,依法制作协议书,进步协议书的质量;第二,进步调解员的素质,最好对调解员进行分级,规定具有一定级别的调解员才有资格制作协议书,避免出现“法盲协议”;第三,由文化程度较高的司法所职员对协议书进行审核把关,同时加强对司法助理员责任制的考评,使其更好把握好协议书的质量关。 为此,北京市司法局拟制作一套光盘,用生动形象的方式明确调解范围、调解程序和协议书的制作,让法律素质还暂时无法适应工作要求的基层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直观的了解。 人民调解主动“亲近”法院,而法院又如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法定职责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夸大,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假如调解协议被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以为无效的,法院应将理由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调委会,也可以提出具体建议,进步依法调解的水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者组织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帮助进步调解员业务素质。 以福建省长泰县为例,1998年以来建立起“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纵到底”即法院定期联系指导乡镇司法办、基层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横到边”即法官日常性指导基层调委会主任、自然村调解员处理矛盾纠纷,构筑起化解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法院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民事简易程序,建立一种确保办案公正、有利进步效率、资源配置公道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