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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3)

2016-02-22 01:12
导读:(2)由程式到疏通。 行政 法学 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以为行政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提供范式和程序。该观念不只是学者所特有的


(2)由程式到疏通。 行政法学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以为行政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提供范式和程序。该观念不只是学者所特有的,立法者往往也有此种观念作为行政立法的出发点。它作为意识范畴对行政法制实践、尤其对行政立法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受其我国传统行政法突出了程式化的特性。换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制所追求的是严格的程式和行政过程中的工作环节。一个行政行为的做出,要经过很多道环节,很多道手续,往往贻误时机。行政治理相对人在取得某项权利时也要经过复杂的程式。例如,在我国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取得,须经过六至八道环节。显然,程式化的行政立法倾向、行政执法过程既不适应市场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经济下活跃的经济行为。所以,效率职能要求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必须由程式化转化为疏通化。即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疏通行政治理的各个环节,促使行政系统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不致于出现阻塞、中断等不良现象。疏通各治理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治理对象间的摩擦。疏通行政机关所治理的各种社会事务。很明显,疏通和程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表现。疏通所肯定的行政法制手段是宏观调控,而程式则夸大行政权的全面干预。

(3)由规范到转化。 行政法是用以规范行政过程和行政治理关系的,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毋须证实的真理。然而,笔者以为,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转化作用似乎比规范作用更重要。规范作为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实在质在于,确认各种现存的行政治理关系,确认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约束行政主体和治理相对一方当事人,其立足点在于维护已经存在的行政法秩序。显而易见,规范性的法律表现很难创设出新的社会关系,更难于起到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作用。而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要求必须由规范的法律表现转变为转化的法律表现。所谓转化,我们以为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含义:首先,通过行政法把抽象的权力关系和社会关系转化为固定的形式,使每一个特定的权力关系具有法律的外壳。而这个外壳能够容纳各种变化了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行政权力受到法律原则和市场原则的限制。其次,把各市场参与主体传统的政治信念和经济信念转化为适应市场要求的价值观念。再次,通过行政权把各种社会因素转化为促进市场发展的物质气力。假如说,规范的法律表现侧重法律静态倾向的话,那么,转化的法律表现则使行政法具有了明显的动态属性。正是这种动态性体现了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由侧重制裁到侧重激励。现代治理一般有两种手段, 即“棍棒”和“胡萝卜”。前者指通过制裁、强迫等手段使治理相对人就范。后者指通过引诱或诱导的方式使治理者服从治理。我国传统行政侧重前者,就是说,为了实现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制裁、强制、命令等权力,并把此作为主要的行政手段,促使相对义务当事人忠实履行义务。但没有给激励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下,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被治理者,都呈现出了极大的主动性,就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而论,应当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就相对人对市场的参与来讲,亦应是自觉的、自愿的。这就要求,行政法无论对行政机关的作用还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作用都应以诱导为主。国家必须在行政法上确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成为一种自觉、自愿、自主和同等的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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