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题目研究(2)
2016-04-03 01:05
导读:2 作品原创性的涵义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应当留意的是,原创性仅适用于对作者权的保护,而不适用于
2 作品原创性的涵义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应当留意的是,原创性仅适用于对作者权的保护,而不适用于邻接权。例如播放是对已有作品的重复,版权法尽管对其保护,但更多的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的。英国律师PeterGrover以为要求原创性便破坏了播放组织权的整个基础。Novelty译为新奇性,是专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项发明若要取得专利权,享受专利法的保护,新奇性是其必要条件。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的,而新奇性要求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新奇的,可见新奇性比原创性的要求为高。原创性与新奇性不同的原因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设计的不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文学的,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与已有的作品在表达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着差异性即可,而不往判定哪一个更先进、更优秀。版权法关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达的。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的发展,它要求某一项发明必须在原有技术上更进一步,对处于原有技术水平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同时,专利法为了节约技术开发本钱,以利于把有限的精力用于更新技术的开发,它赋予专利法以垄断权,即使是同样先进的独立开发的两个发明也只授予一个专利权①。既然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法便开创了一套与此相适应的审查和登记公告制度,规定一项发明者获此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这种制度为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新奇性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何认定新奇性,其系便是专利公报上登记的“已有技术”,这个“已有技术”是确定的。而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受版权法保护,假如要求作品的原创性包含有新奇性的,那么作为参考系的已有作品则浩如烟海,这在实务上是行不通的。同样商标法要求的识别性(Remarkab1e)也不同于作品的原创性,其理由与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区别相似。然而,这并不说明二者之间没有交叉与重叠,《草案》第11条暗设了这种交叉地带的存在。Uniqueness可译为惟一性,或唯一无二,这离作品的原创性就更远了,由于作品的创造尽大多数都是在公有领域材料的基础上吸收他人优秀成果的条件下完成。假如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权法之保护,这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交流。惟一性不仅不是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相反,假如作品只有惟逐一种表达反而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这种作品在美国多半列为与“艺术作品”相对的“事实作品”,在德国多被列为与“社会”相对的“科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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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德、日、意等国都在相应的版权法中规定了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但都没有解释作甚原创性。英国的Denning以为,“原创性”一词轻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indepen dently)完成的,在创作过程中,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创作技巧、知识、创造性劳动和判定。作品权是一个人劳动、技巧、投资的产品,这些不能为他人盗用。作品的原创性并非指其构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实。作品的构成元素、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然而,区别一个作品与另一个作品的差异在于基于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组合,在这种组合中体现了作者的技巧、知识、投资和判定。但是笔者以为,单纯地依靠作者的知识、技巧、投资、判定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实际操纵意义不大。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作品繁多,为认定而认定作品的原创性所花费的本钱是巨大的。由于版权法推行的是自动取得保护原则,实行不审查主义,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比较来认定或许更有价值。只要原告的作品不处于公有领域就推定其有原创性,然后通过对比,看被告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作品相同,以确定被诉作品是否有原创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假如原稿的作品尽管不处于公有领域,但系抄袭别人的作品,被告的举证并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只能发生诉讼法上的主体变更,而被告的实体责任并不能免除,当然其条件是真正的权利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