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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判定规则在有关董事留意义务案件中的应用(2)

2016-04-13 01:07
导读:(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2)他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把握的有关经营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当的; (3)他有理由以为他的经营判定符合公司的

  (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2)他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把握的有关经营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当的;
  (3)他有理由以为他的经营判定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在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运用该规则都是“建立在对董事行为适当性的公道假定之上,体现了法院对是否由法官在事后评价董事行为之是非曲直的审慎态度”。如在上文的Aronson v. Lewis一案中,法官做出了被以为是迄今为止有关经营判定规则最为经典的论述,其表述是:“经营判定规则作为一种推定(presumption),即推定公司的董事在决策过程中是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on an informed basis),善意而为(in good faith),并且老实地相信(honest belief)其所作所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假如董事没有滥用决策权,那么其所进行的判定就将为法院所尊重。而假如要让董事承担责任,就必须提出证据推翻该判定。”“只要董事基于公道信息理性地做出决议,即使该决议对公司是不利的或是灾难性的,根据经营判定规则董事仍然无需承担责任。”
  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是法院对董事及其决策的“无罪推定”,假如原告不能推翻基于该规则的基本推定,那么,该规则既保护董事不被追究个人责任,又保护董事的决策不受公道性审查,即法院不会以自己的判定就董事的经营决策说长道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决定适用经营判定规则。
  2.经营判定规则的构成要件
  笔者以为,正如前文所言,对于经营判定规则并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完整的阐述,所以,这里所说的“构成要件”也不是大陆法系所称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而主要是法院在适用经营判定规则对董事进行保护时所考虑的因素。法院往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性地权衡,以决定法院是否对董事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具体来说,在董事被指责违反留意义务时,其可以以经营判定规则进行抗辩,法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手,进行审查: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1)董事的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且仅限于经营判定的场合;
  (2)董事遵守了忠实义务,与所决策的事项没有利益关系;
  (3)董事获取的据以做出经营判定的信息在当时被以为是充分和正确的;
  (4)董事有充分理由以为其经营判定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5)董事在做出经营判定时无重大过失。
  具备了上述五方面的条件,董事就可以对其决策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主张免责。同时,仍需留意的是,董事做出的决策应当是从贸易角度上看是正常的,而且不应该是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否则亦不能援用经营判定规则主张免责。在留意义务的案件中,董事及其决定要受到经营判定规则的保护。
  3.适用经营判定规则的原因及意义
  美国法院在适用经营判定规则、免予追究董事的法律责任的判例中列举了一些理由,比如说,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治理公司的职责,应当尊重董事的权力;法官缺少治理公司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很难对董事的业务做出恰当的评价,若仅以董事事后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结果作为要求董事承担责任的依据,显然有失公平;股东假如对董事会的决策不满,既可以通过“用手投票”的方式改组董事会,也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公司等等。因此,除非原告能够证实在决策过程中,董事的行为有失诚信(如自我交易、欺诈、违法等)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如不做调查研究、不把握适当的信息等),或者完全是非理性的,法院将尊重董事的经营判定。
  
  笔者以为,从根本上讲,经营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为了鼓励创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创新是与不确定性和风险紧密相联的,所以创新难免失败。由于公司业务经营的复杂性、市场环境的多变性以及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创新的过程往往是一个试错的过程,不答应出错误,无异于不答应尝试。“人非圣贤,要求董事们对诸事无论巨细都是专家里手、都能做出正确的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基于此,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适用经营判定规则免除董事的责任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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