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判定规则在有关董事留意义务案件中的应用
2016-04-13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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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公司法明确规
摘要: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负有留意义务,并鉴戒了国外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把董事违反留意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股东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的制度写进法条。但是,无论是对留意义务的行为标准,还是违反该义务的具体表现、抗辩事由等,法律都未予以明确规定。以美国法院的一则判案为例,借以将在美国与股东派生诉讼形影相伴的经营判定规则作以探讨,建议我国在未来的有关董事留意义务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将经营判定规则纳进考量范围,使其审判依据更为全面,审判结果更为公正。 关键词:董事;留意义务;股东;派生诉讼;经营判定规则
一、经营判定规则的基本理论及在美国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关于经营判定规则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
在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做出的一则判例——爱尔森诉李维斯(Aronson v. Lewis)①一案中,确立了迄今为止被以为是对于经营判定规则最为经典的表述。在该案中,Meyers公司是一家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司。原告李维斯是该公司的一名股东。Fink先生是公司的一个大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7%。Fink还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Meyers公司与Fink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雇佣协议,每年向Fink支付15万美元的报酬,外加公司税前利润的5%作为红利。这个数额高达240万美元。协议规定Fink可以随时终止协议,只要提前六星期通知公司即可。假如协议终止,第一个三年内公司每年应当向Fink支付15万美元,随后三年每年应当支付12.5万美元,此后应当每年支付10万美元,直到Fink往世。公司还聘请Fink为顾问,支付大笔的报酬。同时,公司还为Fink提供大笔无息贷款。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原告以为,公司董事会的这些决策和行为没有尽到留意义务,不具备有效的贸易目的,是对公司资产的浪费。由于支付的报酬远远超过了公司获得的服务,董事会之所以会这么做,完全是由于他们受到Fink的控制,他们都是Fink任命的。原告为此向特拉华州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提起了一项派生诉讼。被告包括Meyers公司及其全部的十名董事,这些董事有的还是公司的高级职员。衡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被告提出了中间上诉。由此,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对这一题目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的三位主审本案的***官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向Fink支付大笔报酬的决策和行为是否违反了留意义务,能否以符合“经营判定规则”的情形主张免责。
此案理应引起关注,对经营规则以及在有关董事留意义务案件中应如何运用该规则,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二)经营判定规则在美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理论
在美国,经营判定规则的运用限于有关董事留意义务的案件。留意义务(duty of care)又称勤勉义务,在美国公司法理论中,与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共同构成董事对股东的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留意义务的总的要求是:在履行职责时,董事应当老实信用,以其所公道地相信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方式行动,并具有一个处于类似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公道地相信是适当的留意。法律确立董事负有留意义务的目的在于督促董事认真决策、尽职治理公司事务。董事的留意义务对董事日常事务的表现提出了要求。但同时,留意义务的规定会降低董事做出战略性决策的可能性,由于董事担心决策错误会导致违反留意义务的指控。而董事在做出决策时缺乏积极性则很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将正常的贸易风险和因董事未尽义务而造成公司损失这两种情况分开,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题目。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例法规则——经营判定规则(business judgment of rule)解决了这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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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判定规则的表述
经营判定规则没有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
法学研究所(ALI)起草的《公司治理原则》第401条(C)款就经营判定规则做出的如下定义:假如做出经营判定的董事或职员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他就被以为老实地履行了其义务: